编辑: 阿拉蕾 2019-12-21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 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嘉人社【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精神,吸引和支持更多的海内外浙商回嘉兴创业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集聚浙商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一)加大资助力度.经认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创新的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研发性项目,项目落户地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经认定,对浙商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

(二)加强住房保障.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购房补助,最高为30万元.浙商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当地财政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浙商企业领军人才和重点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未购买住房的,项目落户地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或申请人才公寓解决,当地财政给予三年周转房租金补贴.

(三)加强信用贷款扶持.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技术创新团队在嘉兴创办企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当地财政、经信部门推荐,通过协作银行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

(四)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浙商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技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大力培育浙商企业人才

(五)着力培养创新型浙商企业家.着眼于提高浙商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有计划地组织符合我市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青年浙商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相关企业接受思维创新、管理创新等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战略眼光、市场开拓和持续创新能力.以行业龙头浙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组织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相关企业参加学习.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浙商企业家在线学习,开展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六)加强浙商企业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重大平台的作用,加快引进培养一批适应我市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企业人才.支持浙商在各类科技城、高新技术园区等创办高新企业、研发机构,引进浙商企业所需人才.

(七)鼓励浙商企业培养引进"两高"人才.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政府科技人才补贴.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优先组织选派赴国(境)外进行培训.浙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优先选派"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鼓励浙商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当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经费补助.

(八)鼓励浙商企业人才在嘉兴安居乐业.对在浙商企业工作的人才,首次在嘉兴购买住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补助50万元,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补助30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补助20万元.

(九)建立浙商企业人才津贴制度.对在浙商企业工作的人才,给予一定的津贴.其中:在浙商企业担任实职或一年中在浙商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两院院士,在聘期内每月津贴5000元;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在聘期内每月津贴2000元;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以及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在聘期内每月津贴1000元;

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

一、二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1000元、800元;

列入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500元;

被评为嘉兴市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在管理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600元、400元. 第

(八)、

(九)项补助经费和津贴,由当地财政和浙商企业按3:7比例分担.

三、落实浙商企业人才税收、职称优惠政策

(十)加大浙商企业人才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对被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获得省政府表彰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人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一)浙商企业人才破格晋升职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推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对回归浙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并优先推荐申报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

四、鼓励浙商企业参与人力资源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中介组织.鼓励浙商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提高浙商企业人才市场化配置水平.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在引才中成效明显的人才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三)鼓励浙商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浙商企业创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公共培训(实训)基地,当地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建立完善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以规模以上浙商企业为重点,以政府补贴和企业、个人分担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浙商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对口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进行研修,开展技能交流、技术创新,提高技能水平.

五、认真做好浙商社会保险工作 (十四)鼓励和支持浙商兴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优先认定其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对境外浙商到嘉兴投资发展,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积极鼓励浙商企业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六、强化浙商企业人才管理服务 (十五)优化人才公共服务.浙商企业来我市创业创新的,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优先为其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等服务,并视其人才需求的实际,组织人才招聘专场或单独外出招聘. (十六)提供浙商企业高层次人才驿站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交流机构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等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驿站.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来浙商企业创业创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选择落户到各类人才驿站,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其中,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驿站的聘用人员,其工作企业可委托驿站所在单位为其发放薪酬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并可申请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十七)不断提高服务浙商企业人才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的服务窗口作用,建立浙商企业人才信息库,对浙商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税收、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并予以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便利的"绿色通道".开展"服务浙商、助推转型"智力交流与项目合作活动,进一步密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浙商企业的合作关系.

七、加强浙商企业人才资金保障 (十八)加大对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对经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的财政政策补贴、补助,按照分级分类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按实兑现.各级财政根据人才工作需要不断增加人才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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