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12-23
第六部分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采购编号:BGPC-G 项目名称: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 甲方: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签署日期:2018年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进行 公开招标 .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为中标人.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甲方代表本项目投保人与乙方签订本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协议文件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的次序如下: 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北京市各行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 区采购人(投保人) )公务用车保险可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如果区采购人(投保人)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则其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执行. 投保人在选择中标供应商后,必须与被选定的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更加具体的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应当违背本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且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本框架协议,服务承诺不得低于本框架协议,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具体的政府采购分合同中,有比本框架协议对甲方更加优惠的条款,应当优先执行. 投保人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16〕2709号》文件中 原则上第一批参加车改的预算单位使用车辆保险供应商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同一家车辆保险供应商的,应按照单位内控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批程序 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乙方违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可以委托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自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 本协议中有关办理时限的条款中,未指明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系指甲乙双方因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而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协议文件,包括: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投保人 及 被保险人 系指使用财政资金为公务用车投保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北京市各区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服务 系指根据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附件 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投保车辆 投保车辆为被保险人所属公务用车,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保险条款 乙方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车险条款,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含主险和附加险),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 投保险种及保额 投保险种及保额根据北京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用于评标的险种.乙方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保险费率及计算方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使用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本项目协议期内,乙方使用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不得高于投标承诺. 乙方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如在协议期间内受监管政策影响发生变动,甲方有权再行组织中标供应商重新报价,或终止协议后重新招标. 被保险人办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退保时,乙方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 实交商业险保费 退还保费 =实交商业保险保费-已投保天数

365 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统一按一年计算.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 乙方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7*24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6.1 至少指派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2至少配备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7.承保服务 7.1投保服务 每月按照双方约定,乙方根据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投保人,同时乙方应按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项目政府采购结算单. 7.2 出单 乙方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投保人直接办妥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投保人. 7.3变更 乙方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投保人. 8.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9-2021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8.1 接报案 8.1.1 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8.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8.2 现场查勘 8.2.1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本项目免现场查勘标准. 8.2.2接到报案后,乙方需要或应被保险人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的,应指派专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8.2.3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8.3 拖车服务 8.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五环内(含五环)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五环外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8.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被保险人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并向乙方提供的符合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 8.4 定责定损 8.4.1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8.4.2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特殊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选择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乙方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8.4.3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8.5 车辆修理 8.5.1 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自行选择修理厂,乙方应予以认可. 8.5.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乙方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8.5.3受损车辆在被保险人自选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或乙方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乙方与修理厂进行结算;

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被保险人要求直接向三者支付赔款. 8.6 索赔材料递交 8.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需要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8.6.2对于无人伤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提供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作为事故证明材料,向乙方进行索赔. 8.7 赔款时限 8.7.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 赔款金额 支付时限 $10,000元(含)以下 当日支付 $10,000元~$50,000元(含) 3个工作日内 $50,000元 以上 5个工作日内 8.7.2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8.7.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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