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12-23
关于修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对《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文本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修订后的文本详见附件

一、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三《及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二、适用的投资者 本次修订仅针对信用资金账号第1位到第4位为

3900 (即信用资金账号为3900XXXXXX(10位))的投资者.

三、修订程序及启用时间 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本公司自2019年5月17日起向上述投资者公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修订事项.若投资者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开户营业网点提出,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异议,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已签署《融资融券合同》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 自2019年6月1日起,上述投资者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为准.

四、其他 本次《融资融券合同》修订涉及本公司部分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调整,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认真阅读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及时下载本公司升级后的交易客户端,并根据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如有疑问,欢迎您随时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您所属营业部的客服人员. 申万宏源官网: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客服中心

电话:95523

4008895523 4008000562 特此公告. 附件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附件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三:《及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一: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 代表的金融产品名称(实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为该金融产品) 甲方指定联络人(书面授权另附): 指定联络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联络方式: 联系

电话:(固定)移动) 传真

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

电话:40088-

95523、4008000562 乙方指定营业场所: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名称)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释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一)甲方:是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投资者的授权代理人、指定联络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同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

(二) 乙方:是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三)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五)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 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

(六)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 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

(七)普通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

1、普通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非信用证券交易及存管登记.

2、普通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用于存放非信用证券交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八)信用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 授信账户 ).

1、信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2、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根据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签署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协议(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约定,该账户与投资者在同一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资金台账(该台账号码即证券公司配置给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九)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十)偿还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十一)偿还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十二)合约展期日: 是指投资者提出融资或融券合约展期申请且取得证券公司同意的日期. (十三)展期结转利息: 是指投资者申请融资或融券合约展期且截至合约展期日未偿还的应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十四)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十五)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十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标的证券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十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例.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标准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十八)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以及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作为融资融券债务担保物的其他证券资产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十九)保证金比例:

1、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2、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二十)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十一)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二十二)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投资者在其保证金足额的情况下可能融入的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二十三)融资、融券期限:是指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的期限,自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合约到期前,如果投资者提出展期申请,证券公司将综合考虑其资信情况、息费偿还情况及维持担保比例情况等状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证券公司不同意展期的,合约不得展期. (二十四)融资、融券到期日:是指融资、融券期限的截止日. (二十五)逾期利息:是指融资合约到期日投资者尚未归还证券公司的融资利息. (二十六)逾期费用:是指融券合约到期日投资者尚未归还证券公司的融券费用. (二十七)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或出现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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