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12-20
湖北省审计厅 审计通知书 鄂审经责通〔2016〕243号 湖北省审计厅对周元武同志任湖北经济学院 党委书记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周元武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周元武同志任湖北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鄂组监函〔2016〕202号)的要求,省审计厅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9月5日起,对周元武同志任湖北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蔡伟主审:李鹏成员: 雷培勋 陈明王小龙 程仪罗琼芬 联系人:李鹏联系

电话:18086619966 附件: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湖北省审计厅 2016年9月1日 附件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举报

电话:027-87231904 厅内分送:厅领导(2),经责局(2),存(2). 湖北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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