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20
附件1 深圳市重点领域用电安全监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领域用电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用电安全技术规程(见引用规范)的规定,制订本工作指引,以为各单位组织实施重点领域用电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提供操作参考指引.

一、用电安全监管工作目标 针对梳理出的我市用电安全重点监管领域,组织实施有计划的安全检查、安全验收、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通过持续的安全监管,发现和排除用电安全隐患,督促电力用户履行用户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努力打造用电安全城市,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原则

(一)用户主体责任原则.督促和引导重点领域电力用户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和定期安全自查等制度.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用户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司其职原则.辖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对本辖区内重点领域的用电安全监管,落实日常检查和管理,扎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辖区内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部门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做好用电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三)预防为主原则.大力开展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法规、典型事故案例,倡导安全文化,强化用电安全意识,引导形成安全用电的行为习惯和方式,切实有效地预防用电安全事故.

三、用电安全监管重点领域范围 我市用电安全监管重点领域主要指,我市范围内重要或电力安全事故高发的公共场所和有关公共电力设备.具体包括:道路照明场所,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建筑工地、临时施工场所,公共运动场所,医疗卫生场所,爆炸性环境场所以及文化照明设施,户外公共广告牌、地图牌、景观照明设备,幼儿园、学校、教育建筑设备,商场、酒店、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等的设备,劳动密集型工厂、企业、员工集体宿舍设备,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范围 检测范围应当涵盖防漏电、防过载、防过热、防放电等方面.各类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现场安全检查要点参见附件《现场用电安全检查要点》.

(二)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前,应按规定填写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开展检查任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单交回存档. 2.检查人员在执行现场检查前应书面告知被检查用户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情况,在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向用户出示相关证件.涉及电力检测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用适当工具及测试器具进行,保证在测试中的电路即使有故障,也不会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危险. 3.检查人员必须将其检查结果记录、注明日期及确认.

(三)检查频率 1.爆炸性环境场所,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医疗卫生场所等重要或电力安全事故高发的公共场所,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的现场用电安全检查;

2.游泳池、景观水池、喷水池等公共运动场所,市政道路路灯、路标等道路照明设备,户外公共广告牌、地图牌、景观照明设备,喷水池及雕塑等照明设备等重要或电力安全事故高发的公共场所及公共电力设备,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以上的现场用电安全检查;

3.建设工地,陈列厅和展览摊位,临时性展览会,在建设、陈列和展览期间至少安排一次以上的现场用电安全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单位在供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并可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2.检查部门在供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属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处理权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检查单位要及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向辖区消安委办或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辖区安委办或消安委办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五、建设工程电气项目安全验收工作指引 《通知》明确要求 将建设工程验收范围延长到用电电气末端 .有关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时,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一并对建设工程电气项目进行安全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相关验收文件中.具体验收工作参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以及本指引附件《现场用电安全检查要点》.

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引

(一)加大用电安全宣传. 1.广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用电安全文化氛围,增强社会公众主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用电意识. 2.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用电安全提示性宣传,发送安全用电提示和事故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主动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加强人身安全防范. 3.在居民楼院和固定宣传栏张贴安全用电提示,做好对用户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尤其是对电动车充电等用电安全事故高发隐患要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安全充电用电,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

(二)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3.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4.采用现代化的安全教育形式与手段,充分利用动画技术、音频技术、多媒体技术,或者使用网上教学,使安全教育培训更具吸引力. 5.建立用电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用电安全培训投入,逐年制订专业用电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用电安全教育培训.

七、相关工作机制指引

(一)制定实施检查工作方案.各监管单位应当每年制定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工作重点和具体安排,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二)建立信息上报和共享机制.辖区政府组织建立供用电安全检查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整改、检查线索移转等情况以及相关信息;

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电安全检查情况上报至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事故响应联动机制.整合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强化应急联动响应,畅通安全应急处置联动渠道,联动单位之间要做好信息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有力、响应迅速、处置科学,安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四)建立重要场所和设备检查及整改档案.各监管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所涉及的行业特点,确定用电安全隐患高危场所和电力设备名单,并建立检查及整改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办.

(五)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各监管部门在检查时,需要由电力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电力专业技术支持的,可通过政府采购途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检测(第三方机构开展用电安全检测的具体要求参见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用电安全检测服务相关文件).

(六)中止供电措施.在供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电力事故安全隐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未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的电力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能够保证安全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停止供电通知,并督促供电部门及时实施断电措施.

(七)自行检查机制.根据《通知》有关精神,督促和引导电力用户按规定对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施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对未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用户,相关部门可依据《消防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八)临时用电申报审查及验收机制.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规定,强化落实临时用电申报审查及验收机制,审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中有关外电防护、配电线路设计、防电设计等主要内容是否满足工程正常安全进行的需要.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对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距离、配电线路及线路架敷设、各种配电箱等进行验收检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八、引用规范指引 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参考以下技术规范: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59-201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16) 7.《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 8.《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10.《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3836.15-2017) 1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GB 12476.1-2013) 12.《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17) 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 14.《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1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17.《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附件2 现场用电安全检查要点

一、市政道路路灯、路标等道路照明设备现场检查要点 1.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要求.各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2.低压配电箱的母线上,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12)的规定,选择和设置浪涌保护装置(SPD). 3.对安装高度在20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配置避雷装置. 4.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的相关要求. 5.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满足接地电阻要求的情况下,应利用路灯基础钢筋等自然接地体. 6.道路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装置. 7.检查镇流器不应损坏,过热;

电缆应无损坏,电缆接头不应过热或烧灼. 8.室外灯具及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满足标准和规范对相应场所防护等级的要求.

二、户外公共广告牌、地图牌、景观照明设备现场检查要点 1. 户外照明装置用的灯具、控制箱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能适应所在户外场所的环境条件,应满足IP34的防护要求. 2. 户外照明装置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建筑外墙20m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要求. 3. 户外照明装置内有裸露带电部分的配电箱、柜的门,应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以防无关人员触碰.当灯具离地高度小于2.8m时,其光源应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 4. 采用TT系统时宜采用低接地电阻和小额定电流的过电流防护电器(如小电流熔断器)来切断一台照明设备的电源. 5. 长距离的照明供电,必须重视进行保护灵敏度校验.

三、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现场检查要点 1.交通建筑的应急电源设备宜采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应急电源装置(EPS)、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等,当发电机组同时担负市电中断和火灾条件下的应急供电时,应配备火灾时自动切换和切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特殊设备除外)供电的装置. 2.交通建筑中的工艺设备、专用设备、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或回路;

交通建筑中设置的电炉、电热、分散式空调的电源,宜由单独回路供电. 3.在交通建筑物室外安装的开关插座应具有IP44及以上的防护等级,其中海运港口客运站室外开关插座应有IP66及以上防护等级或安装于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配电箱中. 4.交通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其他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用于消防负荷的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MI)电缆. 5.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6.具有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7.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与非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宜分开敷设,当需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电线电缆在吊顶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
大家都在看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