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19
纳安监管非煤呈〔2018〕2号 签发人:王瑞岗 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纳雍县阳长镇 4.

03 道路交通事故 进行结案的请示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猴儿关村小寨组驾驶人龙尚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 力之星 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雍县曙光乡往阳长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该车行驶至海百线8公里加600米处时,撞在陈开合驾驶的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贵B5458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尾部,造成龙尚江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 4.0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经过,认定 4.03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龙尚江负主要责任,陈开合负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现报请县人民政府结案批复.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纳雍县阳长镇 4.0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纳雍县阳长镇 4.03 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2018年4月3日,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猴儿关村小寨组驾驶人龙尚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 力之星 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雍县曙光乡往阳长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该车行驶至海百线8公里加600米处时,撞在陈开合驾驶的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贵B5458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尾部,造成龙尚江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阳长中队和阳长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纳雍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 4.0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无号 力之星 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ZSPEKLX461037211,发动机号:ZS162FMJ16B30994,车主为龙尚江. 贵B54587号 东风 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AX4DD40C3020434,发动机号:MC3E1C00209,检验有效期止:2019-03-31,保险终止日期:2018-04-07,机动车所有人:六盘水宏俊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点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际车主为王光贤,住址: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革坝村一组.

(二)当事人情况 龙尚江:男,1987年10月0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猴儿关村小寨组,身份证号:5224261987100971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 力之星 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陈开合:男,1979年0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街上村六组,身份证号:522426197902280832,持B2证,档案编号:522426004926,系贵B54587号 东风 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百线8公里加600米,路面完好,水泥路面,干燥,路面宽为7.5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猴儿关方向,西往海座方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猴儿关村小寨组驾驶人龙尚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 力之星 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雍县曙光乡往阳长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该车行驶至海百线8公里加600米处时,撞在陈开合驾驶的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贵B5458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尾部,造成龙尚江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阳长镇人民政府、纳雍县交警大队阳长中队和事故中队、纳雍县民康医院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尚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入户且具有安全隐患(制动系统:经检验:前制动无效,后制动有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陈开合驾驶的车身未粘贴反光标识且未安装后下部防护罩因故障违规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龙尚江和陈开合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2、曙光镇人民政府和阳长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安排,轻落实;

3、曙光镇政府对车辆摸排登记不彻底;

4、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阳长中队、阳长镇道路交通协管中队、曙光镇道路交通协管中队路检路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5224267201800119号) 认定,纳雍县阳长镇 4.03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龙尚江负主要责任,陈开合负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曙光镇人民政府和阳长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

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检路查力度不够.建议对曙光镇人民政府、阳长镇人民政府、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全县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龙尚江:无证驾驶,系无号牌 力之星 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龙尚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龙尚江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龙尚江进行处理,鉴于龙尚江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陈开合:系贵B54587 东风 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陈开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开合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纳雍县交警大队依法对陈开合进行处理.

3、钟文勇:中共党员,曙光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分管安全工作).督促猴儿关村及曙光镇交通协管中队开展机动车摸底排查工作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4、林森:曙光镇派出所干警,鼠场片区管片民警.督促猴儿关村开展机动车摸底排查工作力度不够,对分管片区路检路查力度不够.建议由纳雍县监委、纳雍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5、王远科:猴儿关村村警.未认真开展本村机动车车辆摸底排查工作.建议由纳雍县监委、纳雍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6、邱江:中共党员,阳长镇党委委员(分管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工作力度不够,未督促阳长镇交通协管中队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7、陈凯:阳长镇派出所所长(阳长镇道路交通协管中队队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督促阳长镇道路交通协管中队路检路查力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8、王光磊:阳长镇道路交通协管中队副队长,路检路查工作不到位.建议由纳雍县监委、纳雍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9、安奎:阳长镇派出所干警,海座片区管片民警,派出所内部人员分工工作调整后,未认真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建议由纳雍县监委、纳雍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10、龙训江: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阳长中队队长,督促路检路查工作不到位.建议由纳雍县监委、纳雍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的责任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真抓实管、真抓严管.

3、公安交警部门、各乡(镇、街道办)道路交通协管中队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辖区内车辆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对无证驾驶、黑车非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

4、各村要认真开展机动车摸底排查工作,纵向到边,横向到底,做到行政村的机动车摸排信息准确无误,并及时将摸排的情况按要求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云平台 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纳雍县阳长镇 4.0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6月12日 附件:纳雍县阳长镇 4.0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 纳雍县阳长镇 4.03 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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