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2-16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20**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of disaster area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1总则

1 2术语

2 3应急避难场所

3 4临时聚居点

5 4.

1规划选址

5 4.2总平面布局

5 4.3建筑防火

5 4.4 消防设施和电气

6 5防火灭火及装备

8 5.1 火灾预防

8 5.2 消防站及装备

8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 引用标准名录

11 1总则 1.0.1为预防、减少和控制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1.0.3灾区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环保经济. 1.0.4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过渡安置点transitional settlement 为满足自然灾害救援、受灾群众应急避难和基本生活需要,统一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及一定时期内受灾群众聚居功能的安置点(区). 2.0.2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供受灾群众就近就地紧急疏散、避难、临时生活和集中救援的安全场所. 2.0.3临时聚居点 interim settlement 灾后统一规划建设,供受灾群众生活居住、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并满足自然灾害救援需要的集居地,使用期限不应超过5年. 2.0.4过渡安置房building of interim settlement 临时聚居点内建设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3应急避难场所 3.0.1应急避难场所应规划在公园、绿地、广场、操场、体育场、停车场和其他安全的开阔地带. 3.0.2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标准的要求,周围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应急避难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可燃堆场等一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

距离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不应小于1000m. 3.0.3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用地面积、使用时间和服务半径,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分类宜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分类 分类指标 Ⅰ类 可安置受灾群众30天以上.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0m2,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m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km. Ⅱ类 可安置受灾群众10天~30天.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0m2,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m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km. Ⅲ类 可安置受灾群众10天以内.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5m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0.4中等以上城市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城市应根据需要避难人数规划设置Ⅱ类、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乡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的开阔地带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3.0.5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讯广播等应急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3.0.6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疏散出口.Ⅰ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每个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3.0.7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应置设环形消防车道,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 3.0.8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沿其内部主要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出流量不应小于10L/S、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消火栓箱内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长度20m的消防水带和当量喷嘴直径19mm的消防水枪. 3.0.9帐篷和篷布房区应划分防火分区,每一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2,防火分区内人行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m,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3.0.10医院(医疗站、医疗所)等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与其他帐篷和篷布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0.11帐篷篷布的阻燃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救灾帐篷》MZ/T011的规定.搭设篷布房采用的橡胶或塑料双面涂层化纤篷布,阻燃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的规定. 3.0.12应急避难场所应统一敷设电气线路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帐篷和篷布房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和额定功率大于60W的白炽灯等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 3.0.13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0.14在帐篷和篷布房内使用明火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在帐篷内设置封闭式火炉的严寒灾区,应在火炉烟囱穿越篷布处采用不燃性隔热材料作防火保护,烟囱口宜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3.0.15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既有永久性建筑应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确定灭火器设置点,帐篷和篷布房区占地面积每300m2应至少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至少配置2具MF/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厨房应至少配置2具MF/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宜配置1具MFT/ABC20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4临时聚居点 4.1规划选址 4.1.1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应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临时聚居点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同时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域内. 4.1.4临时聚居点宜靠近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干线公路设置,并应至少有2条宽度不小于4m的道路与外部联系. 4.2总平面布局 4.2.1临时聚居点的规模应当适度,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医疗站、医疗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 4.2.3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40m;

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列布置为一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防火分区内过渡安置房的数量不应大于100间(套). 4.2.4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防火分区内两行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

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2.6临时聚居点内应结合主要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 4.2.7临时聚居点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疏散出口,每个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2.8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4.3建筑防火 4.3.1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受用地条件所限必须建造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其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2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墙体、楼板、屋面板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环保型板材,其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不应低于s

1、d

0、t0级;

承重结构及锚固件和疏散楼梯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4.3.3寒冷、严寒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灾区,过渡安置房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

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为B

2、B3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与两侧墙体及屋面板材构成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 4.3.4屋面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当采用B1级防水层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作防护层. 4.3.5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局部穿越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防火保护. 4.4 消防设施和电气 4.4.1有市政供水管网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箱.当市政供水的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4.4.2无市政供水管网或设置消防给水管网确有困难的临时聚居点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4.4.3有条件的临时聚居点,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4.4.4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且宜毗邻主要道路布置,应加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m3,兼作生活用水贮水池时,应有可靠的补水和消防贮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4.5利用天然水源应设置取水码头.消防水池应设置吸水井和手抬机动消防泵吸水管卡式消防接口. 4.4.6寒冷、严寒及其它有冰冻可能的灾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4.7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出流量不应小于10L/S、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4.4.8消火栓箱内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长度20m的消防水带和当量喷嘴直径19mm的消防水枪. 4.4.9每10套过渡安置房应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至少配置2具MF/ABC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5m. 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医疗站、医疗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确定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至少配置2具MF/ABC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 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厨房应至少配置2具MF/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宜配置1具MFT/ABC20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4.4.10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用电负荷,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1kW. 4.4.11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应采取防水措施.室内线路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1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配电箱、电器插座应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4.4.1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医疗站、医疗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其公共活动房间、疏散走道和室外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4.4.13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厨房,宜配置独立式燃气报警装置和燃气自动切断装置. 4.4.14临时聚居点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5防火灭火及装备 5.1 火灾预防 5.1.1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设置5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对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频度不应小于1次/月,接到涉及消防安全的投诉后,应立即核查处理. 5.1.3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警务室,配备2名公安消防民警.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消防警务执勤点,配备公安消防民警和专职消防员各1名. 5.1.4消防警务室和消防警务执勤点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消防宣传栏、警民联系卡、消防组织结构图和意见箱. 5.1.5Ⅰ类、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成员数量宜为该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安置人数的2%~10%、且不应少于6人. 5.1.6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管理单位应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应做好记录.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 5.1.7火灾扑灭后,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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