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12-14
(0100114000)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1-10 发布机构:酉阳县交通委员会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一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自有运力符合相关规定);

2.企业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符合相关要求;

3.有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

4.客运、滚装、危险品运输需符合相应的特别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3.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许可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水运企业开业申报资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 原件2份]

2、工商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3、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4、公司章程;

[ 复印件2份]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复印件2份]

6、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

[ 复印件2份]

7、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 复印件2份]

8、专职管理人员一览表及每人的简历表、身份证、职称或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

[ 复印件2份]

9、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10、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及消防预案);

[ 复印件2份]

11、危险品企业提供有效 符合证明 或 临时符合证明 ;

[ 复印件2份]

12、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 复印件2份]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申报资料

1、变更经营范围书面申请;

[ 原件2份]

2、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 原件2份]

3、《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工商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5、企业原经营范围批件(客运、危险品);

[ 复印件2份]

6、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 复印件2份]

7、专职管理人员一览表及每人的简历表、身份证、职称或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 复印件2份]

8、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加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9、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及消防预案);

[ 复印件2份]

10、危险品企业提供有效 符合证明 或 临时符合证明 ;

[ 复印件2份]

11、运力批文或报备手续或船舶原营运证书;

[ 复印件2份]

12、新增加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 复印件2份]

(三)变更公司名称

1、变更书面申请;

[ 原件2份]

2、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 原件2份]

3、公司新章程;

[ 复印件2份]

4、工商换发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2份]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书面申请;

[ 原件2份]

2、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 原件2份]

3、股东会决议;

[ 原件2份]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5、公司新章程;

[ 复印件2份]

6、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7、如果发生了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 复印件2份]

(五)变更地址

1、变更书面申请;

[ 原件2份]

2、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 原件2份]

3、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2份]

4、现地址的房产证和租房合同;

[ 复印件2份]

5、公司新章程;

[ 复印件2份]

6、如果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还需要出具原地址港航管理部门同意迁出的书面意见和变更后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 复印件2份]

(六)许可证到期换证的材料

1、加盖了年度核查合格意见和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 原件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七)许可证遗失补办的材料

1、补办的书面申请;

[ 原件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2份]

3、登报遗失公告的报纸;

[ 原件2份]

(八)许可证注销的材料

1、注销书面申请;

[ 原件2份]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九)发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原件2份](2)运力批件复印件(新增运力提供〈含新建、区县境内营运船舶转入跨区县运输〉);

[ 复印件2份](3)经营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2份](4)经营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2份](5)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GPS证明材料原件;

[ 复印件2份](6)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2份](7)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2份](8)有效的《船舶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2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运政科. 联系

电话:023-75556202. 十

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运政科递交申请材料. 1.运政科业务员(受理人):接件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接收;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决定是否受理.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受理人受理后,填写《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查人审查,受理时间(1个工作日). 2.运政科长(审查人):对相关材料和受理人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审核,审查时间(2个工作日). 3.分管领导(审核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审核后在《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审查时间(1个工作日). 4.予以许可的,初审人将相关材料转报市港航局政务大厅;

不予许可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1个工作日). 5.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市港航局政务大厅,市港航局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

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转报工作日为5个工作日,不包包括在内).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报工作日为5个工作日,不包包括在内). 十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审批结果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

六、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十

八、咨询途径 咨询

电话:023-75556202. 十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

电话:023-75556205. 二

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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