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28
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环办函〔2016〕9号 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西城区财政局 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西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持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区环境保护 局、区财政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西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报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西城区财政局 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9日 (此文主动公开) 西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我区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在执行《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快我区改造进度,提前实现污染减排,针对非市、区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除市属、区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区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 区财政补助标准

(一)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1、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

2、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3、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二)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三)在2016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区财政补助标准上浮20%,2018年后实施改造的将不再给予区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确定时间以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为准.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统一安排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根据下一年度区域内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组织验收.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经区环保局、区质监局验收后,报市环保局复核. 第十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环保局按照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涉及市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办理.若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锅炉业主单位将不能享受市、区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燃气(油)锅炉台账,确定全区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锅炉业主单位的改造工作,组织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验收要求按照《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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