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12-09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委会名单 名誉主任委员:谭明杰 主任委员:韦波副主任委员:刘华钢、黄汉儒、朱华、缪剑华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韦广辉、韦浩明、韦松基、李彤、李汉生、李丽莉、张涛、陈小刚、陆敏仪、庞军、庞赵生、罗远秀、高辉、袁经权、黄瑞松、黄捷、梁琼平、常锡邦、曾祥林、谢培德、赖茂祥、戴斌前言瑶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个古老而富有特色的少数民族,源于远古时代的 九黎 、 三苗 部落,居住在黄河下游和长江中游一带.

后因种种原因,瑶族及其先民逐渐迁到岭南.现分布于广西、湖南、贵州、广东、云南、江西等省区的崇山峻岭之中.目前瑶族国内总人口280万人,其中60%聚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尤以金秀瑶族自治县最具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瑶族人口约60万,分散在东南亚和欧美等国家及地区,因而又是一个国际性的民族. 瑶医药是我国民族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瑶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为民族的健康繁衍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是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必须加以继承和发扬.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重视及支持下,瑶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和推广应用,近年来取行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中国瑶医学》、《中国瑶药学》、《实用瑶医学》、《中国现代瑶药》等一批瑶医药专著陆续出版;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院及瑶医药研究所、德坤瑶医药集团、广西民族医药研究院瑶医药分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瑶医药学院等瑶医药医教研机构相继建立.在提高瑶医药的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临床服务能力、产业开发能力、人才培养能力的同时,也扩大了瑶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促进瑶医药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 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力量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药质量标准》的同时,于2012年4月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的编制工作,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的编委会.参与编制工作的有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民族医药研究院、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民族医药协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遵循民族药的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原则,在广泛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瑶医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在瑶族聚居地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拟收载品种遴选审查会议.确定了以瑶族 五虎 、 九牛 、 十八钻 、 七十二风 104种 老班药 为基础,共计144种瑶药材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的收载品种,其中对53种瑶药材进行了深入研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的相关规定,参考壮药质量标准和兄弟省区的民族药材标准,制定了瑶药材质量评价与标准研究、标准起草技术要求.按照编制计划,明确了各参与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在编制过程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主持召开了三次协调工作会议,及时解决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标准》是广西第一部瑶族习用药材质量标准.为了彰显其民族特色,以及便于临床应用和生产流通,我们在编制过程中,力求融入瑶医药的传统理论,同时对瑶医药的166个常用名词术语作了汉文注释,瑶医药名词术语系以金秀瑶族自治县盘瑶勉语为制定依据,并请瑶医药专家审定. 经过各参与单位的共同努力,《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的编制工作业已完成并交付出版.我们相信,本《标准》将对我区瑶医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同时成为我区瑶药生产、流通、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技术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自2013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的修订及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标准》中存在的某些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读者和使用单位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完善和补充,确保瑶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我们谨向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的顺利编辑出版和颁布施行给予大力支持的各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以及广大瑶医药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 日目录凡例 品名目次 瑶药材品种标准 附录 索引 中文索引(按拼音排列) 汉语拼音索引 拉丁名索引 拉丁学名索引 瑶药名索引 瑶文名索引 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以下均简称本《标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地方习用药材生产、流通、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瑶药材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技术依据.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凡例 中的有关规定具有同样的法定约束力,为了简洁明了,其中未尽的规定均应参照《中国药典》凡例项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特别注明版次外,本《标准》中所引用的《中国药典》及附录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本《标准》附录收载的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是为执行本《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本《标准》收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产及使用习惯的瑶药材(饮片)共计144个品种.瑶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者均指生药材或鲜药材,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要求进行净制处理. 本《标准》为了规范和方便标准的引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每一个品种均编制一个唯一的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DBY45―GXYYC****―2014 其中 DBY 意为 地方药材标准 ;

45 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编码;

GXYYC 意为 广西瑶药材 ;

**** 为4位标准编号;

2014 为标准颁布的年号.

一、本《标准》由前言、凡例、目录、正文、附录、索引六部分组成.其中前言对本《标准》瑶医药的历史沿革和出版的目的与作用作了简要论述. 凡例 是解释和正确地使用本《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基本原则,并把与正文品种、附录及质量检验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目录按中文笔划排列.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 除另有规定外 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瑶药材(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瑶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na》和《中国高等植物》等.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名称,一般采用习用的中药材、瑶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参考植物中文名. 正文对每种瑶药材,分别按其中药材品名(左上角)、瑶药材品名(右上角)、来源、异名、性状、鉴别、检查、浸(提)出物、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中医,瑶医)、功能与主治(中医,瑶医)、用法与用量(中医,瑶医)、注意和贮藏等项依次论述. 为了方便基层医药学工作者使用及进一步汇编检验程序,附录根据正文中收载的情况,共分成八则:分别对(1)常用药典附录,(2)瑶药材炮制通则,(3)瑶药材毒性品种,(4)常用计量单位及换算,(5)瑶药材品种与药用部位统计,(6)常用对照物,(7)常用中医、瑶药的名词解释(瑶医药名词术语系以金秀瑶族自治县盘瑶勉语为制定依据.),(8)主要参考文献等;

索引包括 中文(中药材名/瑶药材名)索引 、 汉语拼音索引 、 瑶药材(瑶药材汉语谐音名)索引 、 拉丁学名索引 .

二、本《标准》收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瑶药材144种.目录和正文中药材(瑶药材)品种按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按起笔笔形顺序排列.标准编号按目录顺序编排.

三、本《标准》所收载的每一品种瑶药材项目的含义如下: 【中药材品名】是由中药材正名、汉语拼音及药材拉丁名组成.正名原则上依据《中国药典》、《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分册1992年版、《广西中药材标准》第

一、二册的正名,上述标准未收载者则优先采用《中华本草》、《中药大辞典》的习用中药材名称.药材拉丁名排序为属名或属名+种加词在先,药用部位在后,为了避免重复多根据植物拉丁学名,多采用属名+种加词+药用部位的方式命名. 【瑶药材品名】 是由瑶药材中文名(瑶药材汉字谐音)、瑶药材中文名汉语拼音和瑶语名四部分组成.其中瑶药材中文名是根据广西金秀瑶族地区民间的习用称呼为主而命名,优先参考 五虎 、 九牛 、 十八钻 、 七十二风 104种 老班药 等习用名.瑶药材汉字谐音主要参考金秀瑶族自治县盘瑶勉语拟订. 【来源】 是指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植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以及所必需的产地加工等.瑶药材来源及药用部位主要根据瑶医的传统药用习惯,并经植物分类学家根据腊叶标本,认真鉴定、考证确定. 【性状】系记载瑶药材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外观是对瑶药材的色泽外表感官的描述. (2)溶解度是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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