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2-08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军区司令部 鲁民〔2016〕18号 关于做好义务兵 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下发的《关于转发民发〔2012〕193号文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36号)规定:"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

根据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收入指标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不再使用.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自2016年起,我省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执行新的标准后,优待金发放数额达不到2015年度发放标准的,按照不低于2015年度的标准发放;

高于2015年度发放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军区司令部 2016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