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2-07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建设,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管发展统计〔2018〕127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规函〔2018〕404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函〔2018〕280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组织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范围包括东太康路以北,人民路以西,华荣街以南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请被征收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前提出意见. 办公地点:烟厂后街12号,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办公

电话:0371--61171381 附件:《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月31日附件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拟决定对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太康路以北,人民路以西,华荣街以南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具体门牌为:北柴火市1号、东太康路2号、8号、人民路66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六)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四、签约期限

(一)宣传动员、分户评估阶段:(15天)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阶段:(30天)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价格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另行公布.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九、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安置.

十、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非住宅房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

一、选房、结算原则

(一)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它权属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二)依据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签约系统自动生成选房顺序号,待选房时间确定后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三)由于受安置房面积、户型所限,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

(四)在本方案第四条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安置房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楼层、等面积部分免收差价.

2、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五)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

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36个月. 十

三、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产权调换发2次,货币补偿发1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室内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其它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158元/部. 3.管道燃气: IC卡用户3600元/户;

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O;

土暖气50元/O;

5.有线电视:320元/户.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8.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400元/块;

动力电表4500元/块. 9.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100元/台;

太阳能400元/台. 以上补助费均为一次性补助,其它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

四、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在签订协议、搬迁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超过签订协议、搬迁阶段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

五、特殊情况房屋的处理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产权人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

六、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事故发生. 十

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

八、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太康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延伸片区改造项目(原大上海城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十

九、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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