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12-05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荣经信发〔2018〕60号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规范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和市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了《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印发的《荣昌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荣经信发〔2013〕1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市、区三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体系,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规范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和市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荣昌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优先推荐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和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二章 认定第五条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1000万元). 3.企业在本区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 7.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镇街(园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镇街(园区)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经济信息委,区列重点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区经济信息委. 3.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视情况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5.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奇数年)组织进行一次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已升级认定为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再参与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镇街(园区).评价材料包括:《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材料初审.镇街(园区)对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区经济信息委;

区列重点企业可直接上报区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结果确认.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 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4.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对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已是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相应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镇街(园区)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街(园区)报告,并由镇街(园区)将有关情况报区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对新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商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荣昌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荣经信发〔2013〕1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1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历程、组织架构、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研发投入投入情况;

信息化建设情况.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社会效益. 附件2 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所在镇街(园区) 所属行业 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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