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2-05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园管〔2014〕42号 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 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会展、服务外包等事业和产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 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围绕苏州东部综合商务城定位,为大力发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会展、服务外包等事业和产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特制订《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是用于促进园区相关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该引导资金每年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并视园区财力情况,每年10月由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经园区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需符合园区相关事业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1〕4号),并对园区相关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支撑、引导作用. 引导资金应根据项目安排,遵循 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 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引导资金由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资金分配,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和自评价.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对其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具备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非法人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引导资金扶持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凡涉及人才奖励、商标奖励、专利奖励、金融支持等扶持的企业,按照园区人才、商标、专利、金融等相关政策,向管委会相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相关企业取得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按上级文件要求及园区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如对同一项目已有奖励或补贴的,合并计算,轧差配套.原则上,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政策扶持. 第九条 重大项目扶持,可采取 一事一议 .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5月、10月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分两批启动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将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表、申报手续等申报信息在园区管委会网站(www.sipac.gov.cn)向社会公告.符合引导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收到各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园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及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和评估工作.重大项目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租金补贴面积需经有关部门核定.完成审批流程、下拨资金前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每年度两次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会同园区财政局(对已确认的支持项目)实施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园区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核查服务业发展局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负责制定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跟踪,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实行专门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本办法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建立企业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负责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三)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园区服务业发展、财政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时,需报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核批,资金按比例退回财政.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苏州工业园区商贸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0〕44号)、《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规字〔2011〕11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会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08〕43号)、《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苏园管〔20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 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为加快打造苏州东部综合商务城,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推动相关领域的项目在园区集聚和发展,推动商贸、旅游、文化、体育、会展、服务外包等事业和产业加快发展,持续增强城市内涵和软实力,提升园区繁荣度和品牌度,特设立此实施细则.

一、商贸 1.鼓励特色商业发展,中新合作区内商业载体积极引进苏州本地获 中华老字号 称号的商贸企业,给予项目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公司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2.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项目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公司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3.鼓励商品类电商企业在园区集聚,根据其对园区地方经济的贡献,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销售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4.鼓励服务类电商企业在园区发展,根据其对园区地方经济的贡献,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营收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5.鼓励区内电子商务集聚区争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于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6.鼓励区内非电商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对年度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旅游 1.对负责商务旅游线路的组织、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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