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12-05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渝南岸环强决字〔2018〕2号 被查封单位: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南岸区第四十二回收站 注册号:渝南

500108300022909 负责人:曾科荣 住所:南岸区峡口镇大兴场正街224号 我局于2018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处置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铁桶1.

44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涉案的设施、设备(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西流组你单位经营点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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