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2-0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补充报告 项目名称:环保能力提升及落砂工艺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沧州晨风建材有限公司 (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编制日期:二零一九年四月 目录 1总论

1 1.

1前言

1 1.2评价内容

3 1.3评价标准

3 1.4环境保护目标

5 2项目变更前相关内容

6 2.1原环评文件中项目概况

6 2.2项目变更前主要生产设备

6 2.3项目变更前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6 3项目变更内容分析

7 3.1项目变更后新增生产设备

8 3.2项目变更后新增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9 3.3项目变更后生产工艺变化情况

10 3.4原环评批复情况

11 4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情况

12 4.1施工期

12 4.2运营期

12 4.3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12 5环境影响分析

14 5.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4 5.2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16 5.3水环境影响分析

25 5.4声环境影响分析

25 5.5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26 6变更可行性分析

27 7总量控制

28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验收内容

29 9结论

31 9.1工程变更内容

31 9.2变更可行性分析

31 9.3变更后环境影响分析

31 9.4总量控制

34 9.5结论

34 1总论 1.1前言 沧州晨风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井圈、井盖.现有工程于2017年9月编制的《沧州晨风建材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于2018年1月获得了献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批复文号:献环表[2018]9号,见附件,由于项目未建设完成,项目未进行验收.为实现献县铸造产业跨越发展,引导行业安全、环保、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整治改造提标升级铸造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铸造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参照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以及即将发布的强制性国标《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河北省、沧州市和献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方案等文件,中共献县县委献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献县铸造产业整改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献发〔2018〕24号)要求,本企业需进行环保升级改造,为此,沧州晨风建材有限公司拟投资400万元建设环保能力提升及落砂工艺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已在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献工信备字(2018)50号.项目在原有车间内进行,产能不变,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有2台1.5t/h铝壳电炉更换为2台1.5t/h钢壳电炉,增加浸漆工序,对生产线产尘工序进行治理,项目建设内容见表1.1-1 表1-1项目建设内容对照表 序号 工程内容 现有工程 补充完成后

1 主体工程 熔炼工部:铝壳1.5t电炉2台;

造型浇注线1条,清理工部:抛丸机1台,砂轮机2台;

砂处理工部:落砂机1台,砂回收线1条,混砂线1条;

表面处理工部:无;

机械加工工部:车床2台等 技改项目产能不变,熔炼工部淘汰2台1.5t铝壳电炉,新增2台1.5t钢壳电炉;

造型浇注线、抛丸机、砂轮机,落砂机、砂回收线、混砂线未发生变化.增加自动浸漆生产线1条,新增设备全部配套环保设备,对各污染环节进行治理,项目不新增占地,在原有车间内进行,其他工程内容不变.

2 公用工程 供水、供电设施 供水、供电设施依托现有工程

3 辅助工程 办公室、仓库等 依托现有工程

4 环保工程 电炉熔化浇注烟尘: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

原料堆场废气:原料堆场进行棚化,粉尘无组织排放;

清砂粉尘(1台抛丸机和2台砂轮机):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

混砂、落砂、砂回收工序废气: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 电炉熔化烟尘: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P1). 原料堆场废气进行棚化,在密闭间内,洒水抑尘,粉尘无组织排放. 浇注和混砂粉尘:封闭集气罩+2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P2) 清砂粉尘(1台抛丸机和2台砂轮机):封闭集气间+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P3);

砂处理、落砂粉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P4);

浸漆及晾干废气:车间密闭设吸风口微负压+浸漆甩漆工序密闭侧吸+UV光解+1根15m排气筒(P5). 项目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内设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项目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内设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车间密闭、距离衰减 车间密闭、距离衰减 浇注工序废铁渣、清砂工序废砂:收集后回用;

除尘灰:外售做建材;

机加工下脚料:收集后外售;

不合格产品:作为废品外售;

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 浇注熔化产生废铁渣、除尘灰:定点封闭存放,外售综合利用;

机加工工序产生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废砂: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废水性漆桶,由厂家回收;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2019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其项目变更部分编写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的编制工作. 1.2评价内容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选址未发生变化,原环评报告已对区域环境概况、施工期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次补充报告不再对其进行赘述.补充报告评价内容见表1-2. 表1-2 评价内容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变更内容 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析原环评批复情况,对比分析工程内容、污染源及环保措施等变化情况.

2 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涉及变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3 环境影响评价 对比分析本项目变更后运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的变化情况.

4 其它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变更后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以及环保 三同时 验收内容.

5 结论与建议 给出项目变更后的环境可行性结论,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的建议. 1.3评价标准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执行以下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的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表1-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标准值 单位 标准来源 SO2 24小时平均

150 μ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1小时平均

500 NO2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CO 24小时平均

4 mg/m3 1小时平均

10 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200 PM10 24小时平均

150 PM2.5 24小时平均

75 TSP 24小时平均

300 非甲烷总烃 1小时平均值 2.0 mg/m3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表1-4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位置 标准值 标准来源 厂界 昼间

6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夜间

50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浸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标准要求和《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浇注粉尘、砂回收粉尘、混砂粉尘、落砂粉尘、清砂粉尘排放执行《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原料场堆存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电炉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新建炉窑标准和《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

2、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 表1-5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要素 标准值 标准来源 工艺废气 浇注、砂回收、混砂、清砂、落砂粉尘:排气筒高度15m(高于周围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颗粒物15mg/m3,3.5kg/h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二级标准 《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 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15m(高于周围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颗粒物15mg/m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表1中的新建炉窑标准 《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 原料场堆存废气:颗粒物1.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浸漆及晾干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排气筒高度15m(高于周围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60mg/m3 净化效率达到70% 无组织:2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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