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12-07
附件 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 放管服 改革要求,破除影响 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 互联网+ 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 互联网+ 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 互联网+ 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 双轨制 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

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

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 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 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7.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 互联网+政务服务 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 放管服 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

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

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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