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02
附件1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为规范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爱卫办、省妇联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已通过2015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级验收的县(市、区),不再申报,但要对照国家和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验收内容和标准 依据《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内容和标准》对申报县(市、区)进行逐项验收打分.

三、申报基本条件 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报验收.

(一)有齐全的设施设备.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所有村庄(含自然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根据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推行环卫作业市场化,市场化率达80%以上.根据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签订的服务合同等进行评价.

(四)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有关经费到位凭证等进行评价.

(五)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市、县(市、区)、乡镇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

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等进行评价.

四、验收程序 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实行年度申请验收制.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底.

(一)市级申请.县(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自查,认为已符合省级验收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向市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对申请验收县(市、区)进行复核,通过市级复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级相关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市级申请验收报告. 2.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成效、做法等). 3.《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内容和标准》自评分值;

4.按照《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内容和标准》逐项说明,提交相关技术支撑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材料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对县(市、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技术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现场验收.申请材料经过形式审查的县(市、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财政厅有序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抽查行政村数量不少于被抽查乡镇行政村总数的10%),抽查的乡镇、村庄由现场验收组临时确定. 省级验收组须在现场验收结束后一周内,将经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核验收意见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综合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现场考核验收意见,研究确定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名单.

(五)结果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将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名单在厅网站上公示.

(六)公布.公示结束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爱卫办、省妇联公布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名单. 附件2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内容和标准 ――市――――县(市、区)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总分值 扣分 得分

一、组织领导(15分)

1、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要求,编制县(市、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未编制的,扣6分;

缺一项扣3分. 6分

2、县(市、区)、乡镇、村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和调度.未纳入的,扣4分. 4分

3、县(市、区)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

乡镇明确分管领导,设立环卫管理所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村居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专干和垃圾分类指导员.缺一项,扣2.5分. 5分

二、经费保障(20分)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给予基本保障.未纳入的,扣15分;

已纳入但经费不能保障正常运转的,扣8分. 15分

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及时支付到位.经费及时支付率Q50%的,扣3分;

经费及时支付率>50%,Q90%的,扣2分. 5分

三、设施建设(20分)

1、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且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需要.无设施的,扣6分;

有设施但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农村垃圾实际处理需要的,扣3分. 6分

2、每个乡镇建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炉等),配有环保、密闭、高效的压缩式垃圾收运车辆;

乡镇垃圾转运能力满足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及时转运需要;

道路两侧设置密闭的垃圾房或垃圾桶(箱);

居住区、集贸市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有一项不符合的,扣2分. 6分

3、村庄(含自然村)配有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垃圾箱(房),满足生活垃圾收集需要;

行政村配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车;

自然村配备架车或电动三轮车收运生活垃圾.有一项不符合的,扣2分. 6分

4、保洁员配备必要的清扫保洁工具和劳动防护安全用品.有一项不符合的,扣1分. 2分

四、收运处理(15分)

1、乡镇建成区、村庄生活垃圾及时收运,垃圾桶(箱、房)内的垃圾不外溢;

果皮箱、垃圾桶(箱、房)不破损、脏污.发现一处不符合的,扣1分. 2分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外部干净;

运输过程不抛、洒、滴、漏.发现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 1分

3、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小型垃圾焚烧炉定期消杀,无明显异味;

有完整的生活垃圾进站台账记录;

小型垃圾焚烧炉焚烧尾气和炉渣得到有效处置.发现一处不符合的,扣1分. 3分

4、市、县(市、区)等区域性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进场(厂)量有完整的台账记录.无台账记录的,扣3分;

有台账记录但不全的,扣1分. 3分

5、乡镇建成区及周边、道路沿线等无裸露垃圾;

村庄河渠沟塘等水体及岸边无垃圾;

村庄内外、房前屋后无垃圾;

田野无垃圾堆放;

无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发现一处不符合的,扣0.8分. 4分

6、乡镇、村(居)有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点(中心)或资源回收利用队伍,满足废旧物资回收需求.没有的,扣2分. 2分

五、队伍建设(15分)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农村环卫保洁队伍自然村全覆盖.清扫保洁人员一般按农村人口300-500人配备1名;

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备1-2名作业人员;

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垃圾收集人员.有一项不符合的,扣3分. 9分

2、农村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率应达80%以上.低于80%的,扣2分. 2分

3、定期(每年至少2次)对环卫队伍开展职业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未开展培训的,扣2分;

培训次数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分

4、定期足额将保洁人员工资发放到位.未定期发放的,扣1分;

未足额发放的,扣1分. 2分

六、制度建设(10分)

1、县(市、区)、乡镇、村(居)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制度.无制度的,扣3分;

制度不健全的,扣1.5分. 3分

2、建立农村村民理事会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未纳入的,扣3分. 3分

3、县(市、区)、乡镇等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定期督查、考核和通报制度;

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4分

七、宣传工作(5分)

1、县(市、区)、乡镇利用广播、电视、简报等媒介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宣传.未开展经常性宣传的,扣3分. 3分

2、村(居)利用板报、宣传栏、文化墙等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宣传.未看开展经常性宣传的,扣3分;

宣传不到位的,扣1-2分. 2分 备注:

1、部分评价内容实行累积扣分,但总分值最低不低于零分;

2、省级现场验收重点是实际治理效果,并查阅相关技术支撑材料. 组长(签名)检查成员(签名)填表日期: 年月日备注:总分100分,85分(含)以上,通过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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