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12-05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零一八年十月 目录

一、总则 -

3 -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

7 -

三、监测与会商 -

8 -

四、预警 -

9 -

五、采暖季错峰生产攻坚行动方案 -

14 -

六、应急响应 -

18 -

七、措施实施 -

30 -

八、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

31 -

九、应急保障 -

32 -

十、预案管理 -

34 - 十

一、附则 -

34 - 附件: 1.

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 2.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3.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通讯录 4.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名单 5.定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名单 6.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组名单 7.定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8.定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9.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10.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11. 一厂一策 公示牌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6〕7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一刀切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3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39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48号);

《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气领〔2018〕5号);

《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2018〕13号);

《定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定政发〔2018〕78号);

《定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定气防〔2018〕39号);

《定州市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一刀切 的实施意见》(定气防〔2018〕147 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定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市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津京冀及周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文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 一刀切 ;

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

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

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主任.响应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市委宣传部、市督查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定州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各单位通讯录见附件3. (1)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4. (2)监测预报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监测预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5. (3)督导检查组.由市督查局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督导检查组名单见附件6.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台负责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同时还要积极研究、探索未来4-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三)会商.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联合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

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

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全国预警情形时,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本市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1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建议时,市环境监测站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填写《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7),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会商意见判断: 当需要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附件8),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当需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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