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12-02
QDCR-2018-041002 青粮规〔2018〕2号 青岛市粮食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 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直各粮库、各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青岛市粮食局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青粮〔2016〕6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粮食局 2018年6月4日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现有的小麦、稻谷、面粉、大米、花生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的储存、收购和轮换进行监督和指导.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计划的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从事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存 第五条 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须满足储备粮安全储存所需的仓房、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和储粮技术人员要求. 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满足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对现承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和代储业务的企业设定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应完善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达到储备粮储存所需的条件.过渡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承储或代储市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 储备粮应当存放于市粮食局指定的库点和仓房,承储企业不得超仓容储存,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储存仓房,确需改变仓号或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须经市粮食局批准.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承储企业应与代存和出租仓房企业签订协议.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同单位、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年限的储备粮不得混仓储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粮储存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并建立质量档案,保证储备粮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大力实施科学储粮,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切实保持储粮品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处理储备粮损溢,当年出清货位的小麦、稻谷必须在当年处理损溢,出清仓房未处理损溢前不得重新入粮.储备粮损溢进入企业盈亏,不得改变储备粮库存数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收购和轮换 第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是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计划安排,以符合相关品质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的业务. 第十四条 储备原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弹性轮换方式,分批下达轮换计划,每年轮换数量按总规模的25%至35%安排.未经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储备粮. 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原粮按照收获年度、成品粮按照加工时间计算,小麦不超过4年,稻谷不超过3年,花生油不超过18个月,面粉、大米不超过2个月. 地下库等达到准低温仓条件的仓房所储存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经批准可根据粮食质量状况作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储备粮轮换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储备小麦、稻谷库存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企业次年储备粮分仓房、分批次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根据库存储备粮储存年限情况、粮食生产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分批下达储备小麦、稻谷年度轮换计划. 轮换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应按照计划下达的数量、仓房组织做好轮换工作,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时间要求完成轮换任务,不得随意变更.轮换过程中,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同意,可调整轮换计划或者停止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增储或轮换计划进行采购活动,储备小麦应优先采购青岛市本地生产的小麦,本地粮源不足时,可以采购省内其他地区生产的小麦;

储备稻谷采购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确需改变采购区域的,须事先报请市粮食局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采购的原粮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储备粮入库质量管理,确保采购入库的粮食各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并满足收购或轮换计划要求方可入库.承储企业对入库的储备粮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对轮出的粮油,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和组织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条 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采购的新粮每入满一个仓后,应及时向市粮食局申请进行质量验收.市粮食局接到承储企业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扦样检测,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合格的作为储备粮储存管理;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作为储备粮储存,承储企业应另行采购同等数量且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经质量验收合格后补充库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轮换任务.轮换过程中,要执行定期上报制度,每周向市粮食局报告轮换进度.年度轮换任务完成采购并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二条 储备小麦、稻谷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储备粮轮出回笼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归贷. 第二十三条 储备小麦轮换费用和差价补贴,由承储企业按照轮换数量定额包干使用,小麦账面库存成本不变.

(一)储备小麦采购和销售,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买或竞卖方式公开进行;

(二)储备小麦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期入库的,承储企业应向市粮食局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限延期入库. 第二十四条 储备稻谷轮入按实际入库价记入库存成本,替换已轮出的稻谷库存成本.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定额包干使用,销售价格与原库存成本的差价或溢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储备稻谷轮入、轮出前,承储企业应对稻谷市场进行充分考察和分析研究,并提出轮换计划执行建议,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储备稻谷轮入、轮出均须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买或竞卖方式公开进行.竞价交易公告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储备花生油由承储企业在储存期限内适时安排轮换,市粮食局委托粮库进行监管(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储存和轮换费用定额包干使用,监管企业留下必要的监管费用后拨付承储企业.

(一)监管企业应与承储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二)监管企业应根据花生油质量状况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进行轮换,并拨付储存和轮换费用,每月将监管和轮换情况报告市粮食局;

(三)散装油轮换前,承储企业应向监管企业提出轮换计划及时间安排,商监管企业同意后进行轮换;

(四)轮换应先轮入后轮出.如确需先轮出、延期轮入时,须事先报市粮食局及农发行青岛市分行批准后实施;

(五)散装油轮入时,承储企业应向监管企业提交质量检验报告,监管企业也可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超出误差时,双方可共同抽样进行复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小包装油由承储企业按照进出同步的原则自行安排轮换,日常轮出轮入差额不得超过承储数量的5%,并于2日内补齐.销售旺季,可限时、限量架空轮换,架空数量最高为承储数量的20%,期限不超过1个月.承储企业需事先向监管企业交付同等数量、符合储备质量标准的商品散油进行置换,由监管企业锁定管理,待架空部分补齐后解除锁定.架空轮换前,承储企业需提出轮换方案商监管企业同意,并报市粮食局、农发行青岛市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储备面粉和储备大米按照适时轮换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日常轮换架空数量最高不得超过承储数量的20%,承储企业应有能力在需要时于2日内补齐库存.架空轮换前,承储企业需提出轮换方案商监管企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及时拨付储备面粉、大米相关费用补贴.储备面粉、大米贴息需在财政补贴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承储企业,储存轮换费用根据承储企业储备的实际库存数量、质量和轮换情况及时拨付.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方法按《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动用和压销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三十条 储备粮需要动用或压销时,承储企业应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动用或压销计划要求组织出库,销售回笼的货款承储企业应及时归贷. 第三十一条 动用和压销中涉及的财政补贴和补偿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数量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每年按《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规定的内容对储备粮进行库存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储备粮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监测,原则上每仓每年抽查、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定期对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储备粮数量达到市有关部门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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