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11-30
越环罚〔2019〕 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新赛俩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佳新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宝汉直街2号自编BC座1至3层2楼自编266号2018年7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下塘宝汉直街2号自编BC座1至3层2楼自编266号经营餐饮项目,厨房设有4台单头炒炉、1台双层烘炉、1台炭烧炉和2台电烧烤炉,此外,当事人设置3个食品加工间,设有1台炒炉、1台蒸柜、1台3头炉、2台双头炸炉、1台烘炉、1台高压炉.

当事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即于2018年5月7日将上述餐饮项目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8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137号).当事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我司于2018年8月4日完成对油烟废气系统建设,按规定完成对排放油烟的整改,所有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至七楼楼顶,符合环保要求;

日后我司绝不违规生产,影响周边环境,请求酌情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现本案已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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