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11-30
蚌政〔2016〕19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要求,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中有关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固镇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016年4月8日 附件1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执行.

二、房屋 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

马城镇在2013年8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

沫河口镇在201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镇政府所在地宅基地面积为16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800 700

600 500

400 240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330 280

220 165

110 60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5年内 6―10年11年以上 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有有无建房执照 有无有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名称补偿标准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20元/平方米 砖石 9元/平方米 猪圈 有盖 190元/间 无盖 120元/间 鸡圈 66元/间塘鱼塘 4000元/亩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苇塘 1300元/亩 藕塘 2500元/亩 沼气池(砼) 2500元/个 液化气台 70元/个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190元/户 一户一表 600元/户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20元/户 动力电 1200元/户 粪窑 土窑 65元/个砖、水泥、石铺 100元/个 坟墓 单棺坟 1000元/座 双棺坟、回民棺 1600元/座 锅灶 高灶 190元/口 低灶 120元/口 厕所 有盖 190元/座 无盖 120元/座 水冲式 700元/座 护坡墙 水泥 20元/平方米 砖、石15元/平方米 墙基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35元/平方米 井 小口井 600元/口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250元/口 深水机井 4000元/口 蔬菜大棚 水泥结构顶高>1.8米25元/平方米 钢架结构顶高>1.8米22元/平方米 竹木结构顶高>1.8米15元/平方米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15元/平方米 顶高1.8米22元/平方米 水泥结构顶高>1.8米16.5元/平方米 竹木结构顶高>1.8米11元/平方米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11元/平方米 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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