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1-30
附件1: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 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就我市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由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一)市高压管网公司配气价格 市高压管网公司配气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上浮20%确定电厂和非电厂的最高限价. 1.电厂:0.1300元/立方米 2.非电厂:0.192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销售价格 非居民销售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上浮18%按用气量分三档确定最高限价. 1.年用气量1500万立方米以上3.28元/立方米. 2.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立方米3.65元/立方米. 3.年用气量500(含)万立方米以下3.85元/立方米.

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完善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 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为2.4728元/立方米. 全市综合气源价格变动幅度下降或上升超过5%且时间超过3个月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调整公布最高限价.

三、建立价格监管机制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如实将天然气进价、销价、数量等经营情况定期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 本通知从2019年月日起执行.非居民销售价格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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