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11-3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 京兴政发〔2009〕39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第48次区政府常务会和第82次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国家、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优先考虑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第四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依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工建筑物改扩建等水务建设及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征收范围 水资源费: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污水处理费:大兴新城地区以及各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各种(类)用水户. 第七条 征收对象 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对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废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用户,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镇区域内未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本辖区农村居民,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水资源费. 因拆迁、占地等原因移居于有公共供水和排水设施区域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农村居民,均须按统一的收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河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但需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第三章 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计费办法 水资源费: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安装;

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污水处理费:按使用水的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计算)计算;

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厂)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如使用锅炉的用户),由区、镇水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实际排水量计算.无计量设施的按照核定无计量设施取水量的方式核定排水量征收费用. 第十条 收费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等用水户(包括各镇集中水厂和联村水厂)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应收尽收.

第四章 征收与管理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大兴区水务局,由大兴区节水办公室组织实施.水务局委托水务站、水务所、自来水公司代收,由大兴区水务局按月汇总后上缴区财政.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个人和被委托征收单位应按月及时、准确报送取用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并办理缴款手续.缴费单位可以以转账、支票、现金等形式交付.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 第十五条 对于没能力缴费的特困户、孤寡老人等(民政部门登记在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由当地政府或办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规定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使用北京市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各代收单位在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私自从中提取管理费(征收管理费的提取和水资源费的返还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每年组织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检查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水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本规定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由区水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取用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凡侮骂、殴打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挪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行为,都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兴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大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兴政办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 收费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纪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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