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30
自贡市大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工质处字[2018]28号 对大安区顺旗纸制品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安区顺旗纸制品厂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大安区庙坝镇花椒村五社 投资人:梁仕仲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7日 经营范围:生产普通卫生纸.

(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7400028962 登记机关:自贡市大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案件查办程序 2017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花椒村五社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型号为DZL4-1.25-AⅡ的蒸汽锅炉,却不能提供检验报告.该锅炉是2013年开始使用的,属特种设备.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规定,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为外部检验每年进行,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本局立案调查. 2018年2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案审会审理通过行政处罚建议后,本局于2018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工质告字[2018]2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初以约28万元的价格向隆昌县某丝绸公司购买了一台 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生产的型号为DZL4-1.25-AⅡ的二手蒸汽锅炉,2011年4月26日完成安装,2013年10月经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 允许运行 .2013年10月之后,当事人开始正常运行使用上述锅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到2017年10月仍在使用.2013年11月至2017年10间,上述锅炉未再进行定期检验. 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锅炉向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报检,虽在2017年11月17日案发时未拿到检验报告,但在当月通过了内部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蒸汽锅炉,不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二)《工业锅炉安装施工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蒸汽锅炉的安装日期等情况;

(三)对梁仕仲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检验、使用上述蒸汽锅炉的有关情况,证明当事人使用了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

(四)对锅炉工李纯彬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上述蒸汽锅炉等情况;

(五)对锅炉工钟世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上述蒸汽锅炉等情况;

(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登记事项;

(七)李纯彬和钟世松的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人身份及锅炉工的资质;

(八)投资人梁仕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

(九)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大安区顺旗纸制品厂锅炉检验情况证明》一份,证明上述锅炉的检验情况.

四、定性、处罚依据及内容 依据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属于特种设备.依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1.3点的要求,锅炉的定期外部检验每年进行,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首次定期内部检验在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上述蒸汽锅炉2013年10月经检验后开始正常运行使用,直到2017年10月仍在使用,其间未再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已在2017年11月16日将上述锅炉向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报检并在当月通过了内部检验,依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

(四)、

(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 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的答复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五、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没款. 开户行:建行大安支行 户名: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帐号:51001615308050285409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大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贡市大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送:自贡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宣传科 发:大安区顺旗纸制品厂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