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11-26
前言为规范对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更好的为企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廉政建设工作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结构和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监察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修和、刘纯康、杨希、程聪.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巡查 工作规范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获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巡查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主体和要求,检查、巡查对象,检查、巡查程序及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巡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 苏州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苏质技监量发(2013)33号)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廉政建设工作标准化的实施方案》(苏质技监发(2013)15号)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表》的通知(2013年7月3日)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认证 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3.2 认证机构 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3.3 管理体系认证 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公开发布的管理体系标准和补充文件,遵照相应认证制度要求,对供方的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予以注册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3.4 获证组织 是指向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相应认证证书的组织. 3.5 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是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遵守认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获证组织一般不得拒绝检查. 3.6 获证组织巡查 是行政监管部门为了解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认证的情况,而进行的专业性抽查.获证组织可拒绝接受巡查. 3.7 廉政风险防控 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即通过查找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人、财、物管理权限等重点岗位可能产生腐败的 风险点 ,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预防措施,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化解职务犯罪风险及不廉政行为的目的活动. 3.8 共性类风险点 又称公共类风险点,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能产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它包括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机制制度等内容,不受岗位限制,具有共性特征,主要采取落实制度、适时提醒,由风险所在处室负责人实施防控. 3.8.1 思想道德风险点 是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八小时以外生活中,违反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公民道德准则、岗位职业道德和《廉政准则》的规定,如不及时纠正,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 3.8.2 行为规范风险点 是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办事程序、制度时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 3.8.3 机制制度风险点 是指工作机制、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 权钱交易 ,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 3.9 个性类风险点 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具有岗位个性特点,它包括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含认证获证组织检查、巡查)、技术服务、行政事务管理四类.主要采取建立制度、重点督查,由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纪检部门、风险所在处室负责人共同负责实施防控. 3.9.1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巡查风险点 是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遵守认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和为了解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认证的情况,而进行的专业性抽查的过程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

4 总体要求 4.1 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开展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巡查工作. 4.2 检查、巡查人员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科学、谦逊的态度,仔细倾听被检查方的讲述、说明和辩解,与被检查方平等交流. 4.3 监督检查、巡查结束后,检查、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的情况,并由获证组织签字确认.

5 主体和要求 5.1 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巡查归口部门为苏州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5.2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要求,制定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巡查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3 获证组织巡查工作可委托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实施. 5.4 检查组、巡查组人员组成及要求 5.4.1 检查组、巡查组应不少于两人,组长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指定;

检查组、巡查组可以是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单一或混合组成. 5.4.2 当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人员少于两人时,不适用监督检查. 5.4.3 检查组、巡查组应携带通知书、相应的检查表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种行政指导规范文书.参与检查、巡查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携带执法证;

无执法证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在检查、巡查通知书中载明其身份及身份证件种类. 5.5 检查、巡查基本要求和关注点 5.5.1 获证组织的基本要求和关注点 5.5.1.1 法律地位 5.5.1.1.1 获证组织应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以上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组织名称应与认证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在有效期内,且应年检(必要时). 5.5.1.1.2 认证证书覆盖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范围不能超出依法登记批准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范围. 5.5.1.2 行政许可等要求(必要时) 5.5.1.2.1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应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证书有效,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应与企业的运作地址一致. 5.5.1.2.2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生产地址应与企业的运作地址一致. 5.5.1.2.3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列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目录》、《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目录》等制造许可目录的,应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且证书有效,相应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应与企业的运作地址一致. 5.5.1.2.4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覆盖的活动、产品或服务需要经营许可或其他资质证书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道路(水路)运输许可证、工程咨询资质、建筑施工资质等),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 5.5.1.2.5 法律、法规、规章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覆盖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5.5.2 管理体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关注点 5.5.2.1 方针、目标的建立和考评 5.5.2.1.1 获证组织应建立方针、目标,并设立目标考评机制,定期进行目标考评. 5.5.2.1.2 认证机构的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应关注获证组织的方针、目标的建立和实现情况. 5.5.2.2 上次认证审核不符合报告的整改(初审不适用) 5.5.2.2.1 获证组织应对上次认证审核开具的不符合报告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 5.5.2.2.2 认证机构的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应关注并验证获证组织对上次认证审核开具的不符合报告采取的纠正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5.2.3 主要体系文件的建立和管理控制 5.5.2.3.1 获证组织应按管理体系的标准要求和组织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建立主要的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并对体系文件进行规范性管理控制. 5.5.2.3.2 初审时, 获证组织的体系运行应为3个月以上(以体系文件发布实施时间为准). 5.5.2.3.3 认证机构的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应关注获证组织的主要体系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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