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1-28
附件: 广西民族出版社铺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民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3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方将铺面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公共租赁平台进行公开竞标招租,乙方参与竞标中标后承租铺面.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就铺面的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铺面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91平方米(竞标面积).具体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3号. 第二条:租赁标的物的租赁期限及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含15天装修免租时间).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2.租赁该标的物经营范围:自营商场;

物业管理.不得经营产生明火、油烟的饮食店等及产生噪音的OK厅等,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中标价,指纯利,不含税金及其它费用)为:$ 元/年,(大写).租赁经营坚持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每季度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要求于中标后5日内交齐,后续交款时间为每季度截止前10日前交纳$ 元.. 2.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租金缴纳到甲方指定专用财政账户,凭转账回执单据开具标准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其它费用

一、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整($ )的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可作为乙方违约的罚金,也可作为乙方损坏设施或违规处罚及卫生整治不达标等的应当抵扣.乙方因故被抵扣保证金的,须于被抵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若乙方不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在 美丽南宁、文明城、卫生城、三优一满意 等创建活动检查中被投诉、扣分、通报批评等,甲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抵扣保证金100-500元. 3.保证金不能用作顶替租金或水电等费用. 4.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无违约、违反合同事件,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待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标的物合格后,甲方退还保证金(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凭保证金的原始票据办理退还手续,否则,将视为乙方主动放弃退还该保证金,甲方将款项上缴财政).

二、水电费 水电费根据供应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经电工核定并增加正常的损耗后,凭水电单据到甲方财务室进行交纳.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及时提供标的物(移交标准为现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收取各款项后向乙方开具合同中签署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收款凭证. 2.有权对乙方的日常经营、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优质文明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教育与各项检查、整顿、评比等工作,如发现问题,可令乙方限时整改. 3.及时向乙方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以便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经营证照手续. 4.提供水电的正常供应.可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安装独立的水电表,安装所需的仪器、材料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标的物的专用、自主经营管理、市场盈利等权利. 2.按期交纳租金与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因经营使用产生的所有税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各项水、电、卫生等费用.依法依规自行主动办理相关经营所需证照,按许可的范围与项目进行经营,自觉交纳各项税、费. 3.按期交纳各项费用是乙方的首要义务.如乙方有拖欠,拖欠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实欠费用的5‰加收违约金;

若拖欠超过20天,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乙方不得有异议,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合法经营、规范用工等政策法规.所有经营产品须由具有合法、合格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各项质量验证材料与许可证须做到有效、完备.不得跨门槛和超范围经营. 5.不得在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不得现场煮食,不得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 6.承租期内由乙方自行出资做好该铺面的基建维修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原建筑内外结构和装修设备,否则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准许经营以外的项目;

不得擅自将标的物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也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

不得将标的物作为债务抵押、担保;

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

不得在标的物范围内经营或保存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物品. 8.应认真协助、配合、接受甲方对标的物、设备、公共设施等开展安全检查、检修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拦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拖欠、少交、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解除合同. 9.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甲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发生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0.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按移交标准交回给甲方.标的物移交标准:通透、无杂物.若甲方需用现场的遗留物(建筑物、构筑物、添附物等),乙方无偿留给甲方;

若甲方不需用,乙方须将所有物品清空,否则甲方将聘请人员或机械进行清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支付的,从保证金中抵扣;

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超出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2.乙方无故不交纳租金与其他费用,逾期20天的,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收回标的物,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须缴清所欠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将标的物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给他人的,或乙方将标的物用于抵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在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故妨碍、阻挠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乙方应按前述的移交标准退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内属于乙方的财物和乙方投入的设施及时搬走,时限为停业后的3个工作日内.若超时不搬走,将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财物,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的财物进行处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按租金标准收取乙方的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清空归还之日.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信守本合同,如有违约,每次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偿.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甲方除有权收取应收款项外,还有权自乙方拖欠之日起向乙方按日加收欠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增建、搭建经营设施的,由乙方负责拆除并按标的物原样修复;

若造成标的物、设施毁坏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的损失由各自承担.乙方所交租金、其他费用、保证金等款项按停业之日为限进行实际结算后无息退还. 第十条:通知方式 甲乙双方均必须保证其在本合同中所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银行信息等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相互发送通知或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1.双方相互发出的书面通知当面交付签收即视为送达. 2.按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以邮政或其他快递公司的快递邮寄形式寄出后五天即视为送达. 3.南宁市当地报纸公告之日起三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相关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关于本次竞标的全套资料,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及乙方交清保证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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