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11-25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质监罚字〔2015〕48号共4页第1页 当事人: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650107050000252 组织机构代码号:76680917-X 法定代表人:李勇 性别:男 职务:经理 地址(住址):乌鲁木齐市乌拉泊 邮编:830038

电话:5912418 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乌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乌鲁木齐市乌拉泊新疆化肥厂院内的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规充装气体的行为.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有该公司自己充装的氮气气体瓶共计80支,成本价8元/支,氮气瓶体上粘贴有产品合格证,标识标注为: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氮气,执行标准:GB/73863-1995,纯度:≥99.99%,压力:13-15Mpa,厂址:乌鲁木齐市东南郊乌拉泊,联系

电话:0991-5882739等字样.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公司没有取得氮气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充装氮气活动. 经案审委审议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充装氮气活动的违 共4页第2页 法行为成立,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充装的氮气设备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80支;

3、处10万元的罚款. 合计: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015年07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乌市)质监罚告字z2015{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主要证据:

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氮气气瓶粘贴的合格证1张.证明对象: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充装气体的行为、现场氮气气瓶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材料: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确认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法人的基本情况.

3、证据材料:对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乌鲁木齐纯而净制气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充装活动. 共4页第3页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充装的氮气设备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80支;

3、处10万元的罚款. 合计: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新疆财政厅国库处,地址:招商银行人民路支行,账号:408035211000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共4页第4页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07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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