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11-24
附件3 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填表单位: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 填报日期2018年8月 3日 证明材料 设定单位 开具单位 设定依据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毕节市司法局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毕节市司法局 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聘用合同) 毕节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毕节市司法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情形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毕节市司法局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批准机关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毕节市司法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 毕节市司法局 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毕节市司法局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拟联营双方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联营协议 毕节市司法局 双方律师事务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 毕节市司法局 申请人、援助案件承办单位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毕节市司法局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批准机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毕节市司法局 申请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毕节市司法局 申请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律师执业资格证及证明文件 毕节市司法局 港澳台律师管理、审批机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毕节市司法局 港澳台律师管理、审批机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毕节市司法局 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毕节市司法局 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4号,应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毕节市司法局 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

3、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关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三、

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经历的工作证明 毕节市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三、

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证明 毕节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毕节市司法局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健康证明 毕节市司法局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毕节市司法局 辖区派出所、公安局;

2.军区、武装部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 毕节市司法局 1.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工作单位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1.毕节市司法局/2.毕节市教育局/3.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毕节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5.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8.毕节市商务局/9.毕节市民政局/10.毕节市城乡规划局/11.毕节市国土资源局 /12.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毕节市公安局/14.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毕节分局/15..毕节市农业委员会/16.毕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7.毕节市林业局 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贵州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84号)第二条:企业报批职工退休,需提供完整的退休审批资料.正常退休的,提供职工档案和身份证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号)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号)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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