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11-24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娄底市物价局娄建发〔2012〕136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燃气 保险 通知 抄送:冷水江市城管局.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印发 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 实施细则 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顺利推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娄政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燃气事故责任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参与单位职责,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与保险公司有效合作机制,细化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理赔操作流程,强力推进全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化解燃气事故风险,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1、促进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参与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自觉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

2、建立全市燃气企业与燃气用户参与燃气责任保险的长期稳定机制,确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在全市燃气经营和使用领域全面覆盖.

3、建立燃气事故救助机制,确保燃气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或因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伤残得到经济补偿.

4、健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最大限度转嫁风险,化解高危行业企业经营风险.

5、燃气责任保险参与单位共同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 林有良 领导小组副组长: 陈国光 孙立平 领导小组成员:刘良明 阳宪楼 谭春源 冯乃强 负责对全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全市推进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良明 办公室副主任:刘和平 蔡国军 办公室成员:邵海峰 罗崇明 苏鹏曾维朱亚州 负责全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协调工作,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负责信息反馈工作.

四、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

1、娄底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落实全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同时负责跟踪督促与协调保险理赔事宜.

2、娄底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科、市燃气办负责对全市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情况通报.

3、按照娄政发[2012]20号文件对推行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要求,选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人保财险)为我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办机构,市人保财险具体负责全市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理赔工作,并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和有关保险凭证.

4、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娄底市各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娄政发[2012]20号文件精神足额投保本单位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代办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代办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及非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5、市人保财险、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顺利推行.

6、全市强力推行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是政府构建公众权利保障和矛盾调处机制的重大举措,参与单位须做好宣传解释,认真落实到位.

五、宣传发动

1、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出台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2、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娄底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宣传动员工作,统一所有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参与单位、部门思想认识,具体指导部署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承保公司合作事宜.

3、市燃气办在加大力度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同时,组织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宣传发动工作.

4、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合市人保财险在所有燃气营业网点和经销点张贴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

六、承保实施

(一)投保对象 娄底市的燃气企业(指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管道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下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除工业和车用外的非居民燃气用户.

(二)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雇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燃气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赔偿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燃气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承保方式 燃气企业直接向市人保财险投保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实行一户一单承保,见费出单.同时,各燃气企业应与市人保财险签订燃气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燃气用户按如下方式办理:

1、管道燃气用户除工业和车用外的非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由市人保财险会同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签单收费,实行一户一单承保(一户多表计量的以每一分表为单位),见费出单. ①已在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户用气的居民,保险费按上年用气量根据管道燃气除工业和车用外的非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收费标准分档收取(有分户表的以分户表为计费单位,用气不足一年的按平均月用气量x12计算年用气量). ②新增用户按其日开口气量推算出的年用气量办理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2、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由市人保财险与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预约保险协议承保,由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的收取、造册和发放保险凭证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①已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简称老用户):市人保财险按预约保险协议,统一出单,统一保险期限,每一保险年度保险期限为一年.第一个保险年度,确定自起保日起3个月为收费期,收费期内市人保财险承担所有老用户保险责任,收费期过后,市人保财险只承担已按保费标准交纳保费用户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由娄底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分户代收,建立台账,定期与市人保财险结算. ②管道燃气新开户的居民用户(简称新用户):从开户当月至老用户保险期满实行短期费率收费(2元/月,不足一月计一月),从第二个保险年度按老用户承保.

3、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市人保财险依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年度预计灌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瓶数保险方式承保,按预约保险协议出具预约保险单,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市燃气办购买封口膜时支付同等瓶数的保险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上门时收集用户信息,发放保险凭证,每月定期与市人保财险交接名册,补交当月液化石油气YSP-50型保费差额.保险日期为购气当日至该瓶气用完为止(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保险费缴纳标准及赔付标准. 被保险人类别 年用气量 基准保险费 (元) 每次事故每人及财产责任赔付 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万元)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财产损失限额(万元) 业企气燃年度燃气销售总额的0.6‰

10 20

3 200

400 管道燃气用户 非居民用户 2000m?以下 240元/年10

20 3

100 2000m?―5000m? 500元/年10

20 3

110 5000m?―10000m? 1000元/年10

20 3

120 10000m?―30000 m? 1500元/年10

20 3

130 30000m?―50000m? 2000元/年10

20 3

150 50000m?―100000m? 2500元/年10

20 3

160 100000m?以上 3000元/年10

20 3

200 居民用户 20元/年10

20 3

100 液化气 用户 居民用户 YSP-15 YSP-10 YSP-5 型气瓶 2元/瓶10

20 3

100 非居民用户 YSP-15 YSP-10 YSP-5 型气瓶 2元/瓶10

20 3

100 YSP-50型气瓶 10元/瓶150 注:

1、医疗费用不足20万的按实际医疗费用赔付.

2、财产损失费用不足3万的按实际损失费用赔付.

七、保险理赔

1、凡已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发生燃气事故在组织施救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报案,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可补办报案手续.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城区30分钟内,乡镇90分钟之内派员到现场查勘、人伤跟踪.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3、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主观恶意破坏燃气设施或者自杀引发燃气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违反燃气管理法规、侵害........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