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1-21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工商东经处字(201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金勤卫 身份证号

332623197903214331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停止无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4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7月8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工商东经处字〔

2016 〕

8 号 关于金勤卫无照经营 风机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金勤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7岁;

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牛桥村后岸895号,现暂住沈阳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03214331.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开始,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每台280元价格购进上海舟舟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离心风机48台;

以每台40元的价格购进山东聊城市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动力风机80台.当事人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街道保合村销售上述两款风机.至2016年6月1日被查获,以每台320元的价格销售离心风机20台、以每台50元的价格销售无动力风机52台.违法经营额共17960.00 元,获违法所得1320.00 元.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 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所经销的商品照片一份,该照片已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证明该商品是当事人所经销的商品;

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该笔录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无照经销商品的存放地点;

四、当事人记录销售情况的销售明细账复印件一份,该记录显示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并计算销售额及违法所得;

五、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无照经销商品 行为和经营额、违法所得的事实予以承认;

六、租库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点. 本局于2016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工商东经告 字[2016]1号《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四条"下 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

"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风机行为. 依据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150条

(一)1."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风机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20.00元;

二、罚款4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20.00元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盛京银行沈阳市浑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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