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11-22
铁西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西 市监 餐罚决 字〔

2018 〕 18-04 号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 负责人:徐长芬 性别:女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

210106196312092769 经营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78号 经营性质:个体 联系方式:13940069368 (案件来源) 监督抽检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30日,受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对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食品为花卷.

2018年12月5日,执法人员收到的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样品名称为花卷的《检测报告》(第18036000392号),其中脱氢乙酸检验项目不符合检测要求.根据此情况,于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该饭店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符合检测要求的花卷是2018年10月3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监督抽检的,该店负责人当场表示该花卷是外购的不是本店加工制作的,购进的票据和经销商资质证件由采购负责人保存,由于当日其休息现场未能出示上述证件.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该花卷食品. 2018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 海鲜美食府以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徐长芬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2018年10月3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监督抽检的花卷是2018年10月26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壹层冰鲜交易区266-267号的沈阳市皇姑区悦金鑫海鲜副食商行购进的,购进了10袋,每袋3元,一袋大约0.25千克,一共30元,没有销售,用于抽检4袋,剩余的6袋被经理西威拿回家吃了,负责人徐长芬提供了沈阳市皇姑区悦金鑫海鲜副食商行的资质证件复印件和购进票据. (证据列举)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抽样编号为XC18210106203730952的《沈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

《检测报告》(第18036000392号)一份;

4、对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负责人徐长芬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5、沈阳市皇姑区悦金鑫海鲜副食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花卷购进单据复印件一份;

6、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

已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立即停止经营该花卷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依据《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改正、应急召回等措施予以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的规定;

我们考虑到该店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该店抽检不符合检测要求的花卷食品是外购的,非本店制作的事实,而且该花卷食品采购的数量较少,并且没有销售,饭店也没有再次购进该食品.综上,我们对沈阳市铁西区鑫禾嘉乐海鲜美食府作出: 免于处罚 .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示告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公章)

2019 年1月22 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