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1-21
3711210102607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服务指南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发布 2018-1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提交方式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材料转报

(五)流程图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二)行政复议

四、表单填写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申请审查报告

五、有关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办理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编码:3711210102607

(二)实施机构:五莲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在五莲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

(四)受理地点: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五莲县畜牧兽医局窗口,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联系

电话:0633―5336662.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六)办理条件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 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待宰间、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三)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设施和药品;

(六)有污水排放设施以及病害生猪、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销售区域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七)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原件3份,纸质) 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3份,纸质)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复印件3份,纸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复印件3份,纸质) 5.法定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 6.屠宰与肉质检测等工作人员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3份,纸质) 7.设备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畜牧兽医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五莲县畜牧兽医局窗口,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联系

电话:0633―5336662.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3――5336662

(四)材料转报.将合格的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督查科负责对县畜牧兽医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县畜牧兽医局窗口

电话:0633―5336662 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督查科:0633―5336655 电子

邮箱:wlxjds@163.com 信箱:五莲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畜牧兽医局窗口.邮编:262300

(二)行政复议 1.日照市畜牧兽医局,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88号,联系

电话:0633―8816360 2.五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地址:五莲县富强路101号,联系

电话:0633-5213957

四、表单填写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申请审查报告(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流程图 附件2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 申请审查报告 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地址: 申请时间: 年月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制填写说明

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并盖章,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县、市工作机构填写并盖章.

2、对企业审查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要具体,做出的 审查结论要明确.对不符合项要注明原由和依据.

3、报告应当术语规范、准确,印章清晰.

4、报告用 A4 纸印制.

5、审查报告后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传真手机 电子邮箱 情况介绍: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印章) 年月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印章) 年月日省畜牧兽医局意见(单位印章) 年月日附件3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要求(试行)

1、屠宰能力.设计屠宰能力在

70 头/小时以上.

2、资质要求.防疫合格证、依法取得正式排污许可证, 有污水排放设施.

3、厂址选择.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4、水源条件.生猪屠宰厂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5、建筑规定.生猪屠宰厂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6、屠宰设施.生猪屠宰厂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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