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11-20
第二十一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 展会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第二十一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以下称"书博会")的顺利举办,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展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参展管理第二条 参展单位的车辆和人员进出展馆,须粘挂和佩戴书博会组委会发放的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出. 第三条 标准展位由展馆统一搭建,不得擅自拆装改动、转租.展馆内的公共区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四条 承接特装的施工单位,在进馆施工前,须向展馆服务部(展馆总服务台)提交展位确认书、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图、电路图、搭建材料说明等资料,经核准并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后,持施工证进馆施工. 特装施工单位须交纳以下费用: 施工抵押金1000元整(撤展达到展馆验收标准后退回);

特装管理费15元M平方米;

布展用电2元M度;

4.布展加班管理费5元M平方米M时. 第五条 参展单位在展馆内公共区域做宣传广告,须经书博会组委会新闻宣传部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参展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展品安全,谨防遗失和被盗. 布展管理第七条 参展单位布展时,不得超过展位标准界限,不得影响其他参展单位布展,不得占用和堵塞公共通道. 第八条 严禁在标准展位的展板、展架和展馆建筑物及设施上刻划、粘贴、凿洞、钉钉、油漆、使用不干胶、双面胶,如有损害应按价赔偿. 第九条 展厅内所有安全、服务标识牌和广告位不能遮挡. 第十条 特装展位的搭建材料应为阻燃材料,可燃材料应做阻燃处理,经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进馆安装. 第十一条 特装施工单位进馆施工,必须自备与用电负荷相匹配的带有漏电保护的配电箱,不得擅自动用展馆配电箱.展馆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照明灯具、霓虹灯、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国家专业安全认证,施工、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电气规程标准.电器设备的连接应使用标准的双护套阻燃电线,不得使用麻花电线. 电路、电器安装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施工,其证件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展台灯箱制作,须进行防火处理.灯箱内灯具与灯箱主体必须预留一定距离和散热空间.禁止在展馆柱子上直接安装灯具灯箱. 第十三条 展馆内严禁大面积油漆作业,如需修补性小面积油漆作业,必须向展馆服务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安排的时间段作业;

油漆作业对展馆建筑或相邻展位造成损害的,需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对擅自油漆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规定违规责任进行处理. 修补性小面积作业必须做到: 油漆作业应在通风处进行;

油漆作业的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储存在展馆内;

3.油漆作业处的地面和墙面必须用遮挡物覆盖保护,不得污损地面和墙面;

4.不得在展馆内任何地方冲洗油漆作业工具;

5.不得向排水管道内倾倒油类、化学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需自行带出展馆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特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展馆限高搭建展台(限高5.5米, 在通道上连接搭建,不得低于地面2.5米),结构牢固、安全.展台结构与主体要自行连接,严禁在展馆墙面、顶部、柱子、各种管线上钉钉、吊挂、捆绑. 第十五条 展馆内严禁现场加工展台.电锯、切割机、焊机、空压机获得许可方能进馆.如在展馆内擅自使用上述工具,展馆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布展时如有重型机械入馆,须取得展馆许可.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易燃、易爆以及含有辐射、放射、有毒、腐蚀性等物品进行布展. 禁止电气焊明火作业,如需明火作业的,须经展馆服务部批准,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配置相应灭火器材的前提下使用. 第十七条 展位设计有展台地台的,在地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地台边缘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施工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或操作平台,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示标志. 施工的高空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符合高空作业要求,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障碍者、饮酒者严禁高空作业. 第十九条 参展单位的露天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采取防潮、防水保护,保证用电安全. 撤展管理第二十条 参展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撤展,不得提前或延时撤展. 第二十一条 特装展位撤展时,严禁在馆内出售展台搭建物,严禁野蛮拆除.撤展施工单位要自行清理场地,经展馆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参展单位在展馆内的宣传粘贴物在撤展时自行清除,如损坏展馆设施应按价赔偿,未自行清除的宣传粘贴物,清除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撤展时如有重型机械入馆,须经展馆许可. 第二十四条 展品撤出展馆,需凭书博会工作证办理物品出门证,经展馆安保人员查验后出馆.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布展期间,安保部门对展馆不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整改;

布展结束后,将对各展位进行安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参展单位、布展施工单位禁止将危险物品、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侵犯专利权的物品及政府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带入展馆. 参展单位的音响设备播放声音不得超过60分贝. 参展单位、布展施工单位放在展馆地面上的物品A、B、C馆负荷不得超过3吨M平方米,D馆不得超过0.8吨/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展位内用电必须单独布线,动力电与照明电应分开,用电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线并套阻燃或金属线槽管敷设,每路电源独立安装保护装置,绝缘强度要符合标准,不同电压分开铺设线路;

不得超负荷用电;

所有展示、操作用的电器和电机必须有效接地;

单项用电不得超过2000W,三项用电不得超过3000W.严禁使用大功率灯具,射灯、日光灯镇流器禁止固定在可燃材料上,并且距离展具展品30厘米以上. 严禁在动力电源(指380V)上私自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如需动力电,须经展馆许可,由展馆电工连接电源. 参展单位在展位及公共区域内安装电器设备、动力装置等,须经展馆许可后才能施工,严禁擅自施工. 第二十八条 接触电的金属结构展架、展台以及身体能接触到的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展厅内使用压缩机、电锯、电刨、砂轮、割磨机、电气焊、各类加热器、电热器具和表面温度达到70度以上的熔炉、锅炉. 第三十条 严禁对通道、安全门、应急灯、消防栓、消防喷淋装置或警报及其他任何安全装置、设施进行改造和遮挡.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消防卷帘门下摆放任何展品和物品;

消防卷帘门两边设施不准包装任何装饰物;

严禁在消防门、物流门和消防栓周围3米内放置任何物品. 展馆管理人员对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使用的物品有权即时移开或责令物主移走.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参展单位和个人在展馆内烧煮、点火.严禁在展馆内吸烟. 第三十三条 参展单位、施工单位在展位内必须自行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50平方米配备4个灭火器,每增50米增加2个灭火器).单位负责人对本展位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参展单位应随时对本展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和报警. 第三十五条 如遇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在场人员应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做到有序施救和疏散. 第三十六条 参展单位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馆、离馆;

禁止在展馆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违规责任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书博会组委会、展馆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直至清除出馆;

对情节严重的违规单位,书博会组委会将给予警告或通报. 第三十八条 参展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届书博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在本届书博会会期内有效(2011年5月23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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