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11-22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技局 文件 大发改国防字〔2018〕473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大连市军民融合发展,探索产业深度融合新模式,促进军地科技相互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技局 2018年8月13日 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大连市军民融合发展,探索产业深度融合新模式,促进军地科技相互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军民融合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产业科技项目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军民融合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统筹资源、加强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首台套应用类 在连企业与军方、军工企业之间开展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等合作,已获得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的,可按已获得奖励金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五条 军民融合高新科技类

(一)符合军民融合工程项目范畴,申报年度内在大连市新建产业化项目. 新建产业化项目是指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止,在政府相关部 门核准或备案时间不超过3年,且已投产的项目.

(二)按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最高补贴1500万元. 第六条 军民融合发展交流类

(一)在连举办的军民融合发展研讨会、论坛、交易会、展览会活动,参与单位达15家以上的,给予举办方活动经费总额2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二)对成功参与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及省级部门举办的军民融合展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20万元. 第七条 军民融合企业上市类 申报年度内在境内外上市,且符合国家军民融合工程项目范畴的在连企业,已获得《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政策补助的,可按已获得补助资金10%给予额外补贴. 第八条 科研成果转化类 在连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与军方、军工企业之间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的,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交易额给予购买技术的在连企业10%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给予转让技术的在连科研院所及高校5%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技术合同签订日期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大连;

(二)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军民两用技术、产品等相互转化,实现资源共享;

(四)拥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单位(拥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之一的单位优先考虑);

(五)军民融合高新科技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已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六)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创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 第十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不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不应给予资金补助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均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同一项目只可申报本政策一项财政补助资金,除本细则明确规定的补助类别外,已享受其他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台套应用类和军民融合企业上市类

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附件2);

3、《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已获得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或《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政策补助的指标文件复印件、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

(二)军民融合高新科技类

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附件2);

3、《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规划文件复印件(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环评、安评等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3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7、固定资产投资明细、相应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8、申报指南或中介机构审核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军民融合发展交流类

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附件2);

3、《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军民融合发展交流类资金申请表(1)(附件4)或军民融合发展交流类资金申请表(2)(附件5);

6、在连举办军民融合发展研讨会、论坛、交易会、展览会活动的,需提供活动经费发票复印件,银行对账单,活动举办照片、参会名单、签到簿、参与单位确认函等;

7、参与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及省级部门举办的军民融合展览的,需提供参展邀请函(通知)或报名表复印件、展位确认书、展位费发票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参展照片.

(四)科研成果转化类

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附件2);

3、《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证明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书及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并仅限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

6、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申报指南或中介机构审核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申报材料涉密的,纸质版需脱密处里,并提供完整版电子版光盘.项目申报有关材料、表格等请登录市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pc.dl.gov.cn) 资料下载 栏,查阅下载. 第十三条 具体申报及拨付流程为: 项目申报企业向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由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资金需求计划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直接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高新科技类项目需到项目承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组织专家组对通过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根据专家组审议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集中评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资金分配方案. 资金分配方案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将企业申请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将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申请资金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受理具体项目申报,组织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检查监督实施情况,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按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预算编制,市发展改革委等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大连市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4、军民融合发展交流类资金申请表(1)

5、军民融合发展交流类资金申请表(2)

6、名词解释 附件1 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编制提纲)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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