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1-21
市政管道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22基本规定

3 3.

材料要求

5 4. 工程勘查

6 4.1 工程调查

6 4.2 工程勘察

8 5.1 结构作用及作用组合

9 5.2 结构设计

10 5.3 耐久性设计

13 6.1 一般规定

15 6.2 开槽敷设管道

16 6.3 非开槽敷设管道

17 6.4 架空敷设管道

18 7 评估与修复

19 7.1 管道评估

19 7.2 管道修复

19 7.3 管道拆除

20 附:起草说明

21 1 总则1.0.1 为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满足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市政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建设项目中的管道工程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为全文强制性标准,是市政管道工程建设中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建设采用的工程材料、工程构件、设计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等内容或方法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经合规性评价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采用. 1.0.4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市政管道工程应符合下列目标规定:

1 管道工程输送能力应满足项目建设受益者需求;

2 管道工程成本效益应满足项目建设供应者要求;

3 管道工程建设活动应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 2.0.2 市政管道工程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输送介质与周围环境隔离的能力;

2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输送持续稳定的能力;

3 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结构防止破坏的能力;

4 在偶然事件条件下,具有防止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能力. 2.0.3 市政管道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50年;

2 供热工程中蒸汽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25年,热水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0年;

3 燃气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0年;

4 管道附属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 管道工程施工中边坡或基坑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期限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2.0.4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真实可靠. 2.0.5 市政管道工程设计应保证管道项目安全建设、正常运行.设计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计算成果分析应判断正确. 2.0.6 市政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工程措施应保证人身安全. 2.0.7 管道工程附属结构应安全、耐久,并应能够正常使用. 3. 材料要求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所采用的管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材料不得造成输送介质特性指标超出规定;

2 管道材料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3 管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管道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市政管道附属工程建设所采用的结构材料应满足工程结构和工程运行的要求. 市政管道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值和验证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材料标准规定. 管道工程采用的管道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4. 工程勘查 4.1 工程调查 市政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既有工程探测,探测成果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 市政管道工程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工程线路区域内地形地貌的特征和属性;

2 管道工程线路区域内既有工程的位置、几何特征和属性;

3 局部复杂地段测量成果应满足工程专项规定. 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不应大于0.10h;

埋深限差不应大于0.15h(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200 给水管道 ― ― ― ― 雨污管道 1.0 1.5 ― ― ― 再生水管道 0.5 0.5 ― ― 供热管道 1.5 1.5 1.0 ― 燃气管道 低压 0.5 1.0 0.5 1.0 中压 0.5 1.2 0.5 1.0 次高压 A 1.0 1.5 1.0 1.5 B 1.5 2.0 1.5 2.0 市政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2.14规定. 表5.2.14 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工程 类型 给水管道 雨污管道 再生水管道 供热管道 给水管道 0.15 ― ― ― 雨污管道 0.40 ― ― ― 再生水管道 0.50 0.40 ― ― 供热管道 0.15 0.15 0.15 ― 燃气管道 0.15 0.15 0.15 0.15 5.2.15 市政管道工程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的基础下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得在基础下敷设;

1 压力管道应避免事故隐患,必须设置具备检修条件的保护措施;

2 非压力管道应避免管道渗漏,必须采取消除既有工程基础变形的保护措施. 5.2.16 架空敷设的非压力管道,严禁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5.3 耐久性设计 管道工程的结构耐久性设计,应满足管道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管道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内壁的腐蚀控制措施,应满足输送介质环境中管道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2 管道外壁的腐蚀控制措施,应满足工程环境中管道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管道工程中现浇矩形钢筋混凝土管涵和混合结构管涵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各部位受力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3.3 钢筋的净保护层最小厚度(mm) 顶板 侧壁 底板 上层 下层 内侧 外侧 上层 下层 污水管涵

30 45

45 30

45 40 其他管涵

30 30

30 30

30 40 市政管道工程中,工厂预制加工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其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壁厚为8mm~100mm时不应小于12mm;

2 当壁厚大于100mm时不应小于20mm.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露天敷设管道进、出口处不少于10m长度的管道结构,不得采用粘土砖砌体. 管道附属工程采用混凝土材料时,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混凝土密实性应满足抗渗要求;

3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混凝土构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 管道附属工程采用砖石砌体材料时,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30;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3 蒸压灰砂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5;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

4 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

砌筑砂浆应采用砌块专用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混凝土砌块砌体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

6 管道敷设 6.1 一般规定 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应包括施工质量控制体系、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程序、工程验收程序与合格条件、施工质量的保修责任.技术要求应满足专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管道工程的施工安全、环境及卫生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现场卫生管理体系、技术措施、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定、施工现场卫生技术规定、应急救援及事故管理规定.技术要求应满足专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管道工程的施工脚手架管理的内容,应包括脚手架架体性能要求和架体使用要求的基本规定.脚手架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及使用,技术要求应满足专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管道采取整体连接时,接口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接口为焊接连接时,接口处材料性能不应低于管道材料的相应性能值;

2 管道接口为机械连接时,接口处的强度和密封性能不应低于管道材料的相应性能值. 聚乙烯管道的整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

2 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

3 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 管道连接采取承插式胶圈密封连接时,接口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接口处变形性能应满足管材接口允许变形值;

2 管道接口处密封性能应满足管道严密性要求. 管道工程采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 管道工程中承担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格操作能力.对于焊缝质量不满足检测标准的人员必须停止操作,并对已完成焊缝全部检测. 管道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检验和严密性试验. 管道工程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管道工程的压力管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6.2 开槽敷设管道 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必须对周围既有工程进行风险评估,采取保护措施. 管道工程现场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复杂,安全等级为

一、二级的沟槽或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管道工程中,沟槽或基坑工程的沿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管道工程应按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和重要性,在管顶0.5m处设置警示标识设施. 管道工程施工中,开槽敷设管道的沟槽应填筑压实,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3 非开槽敷设管道 管道工程中采用敞口式掘进施工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底以下不小于0.5m处,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水源进入管道施工现场. 管道工程中采用浅埋暗挖法施工时,洞内土方在未完成相应层的隧道结构前,不得继续开挖下层土方. 管道工程开工前应制定防坍塌方案,备好抢险物资,并在现场堆码整齐. 管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照明.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内不得大于36V. 管道工程必须保证相邻既有工程的正常使用.工程施工完成运行时,管道结构上方土层、各相邻既有工程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6.4 架空敷设管道 城镇市政管道工程中架空敷设管道施工时,管道支架、支墩的施工应满足相应结构技术规范的规定. 管道工程中架空敷设管道时,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满足交通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7 评估与修复 7.1 管道评估 管道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管道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管道工程中,以结构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不应大于10年;

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不应大于2年. 管道工程的管道外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保持完好.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在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 当城镇市政管道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对其进行安全使用评估,满足国家规范规定方可继续使用. 管道工程中进行评估检查现场作业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管道工程不能符合安全使用时,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者停止使用. 7.2 管道修复 管道工程在修复与改造前应进行检测与评估. 管道工程的修复与改造,应依据管道运行状态和评估结果分析,确定工程内容和目标.规定. 经修复与改造的管道工程,其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原工程剩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7.2.4 燃气管道和设施灾情抢修时,应保证人身安全,满足下列要求:

1 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

2 应防止管道内产生负压;

3 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2.5 燃气管道和设施修复与改造后,应对夹层、窖井、烟囱、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7.3 管道拆除 管道工程中主要管道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管道产权单位批准. 管道工程的管道和附属工程废除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附:起草说明 起草单位和人员 起草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排序不分先后)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同济大学、北京建筑大学 起草人员(排序不分先后) 宋奇叵、杨力、王薇薇、杨健、周质炎、李春鞠、阎海鹏、王长祥、高立新、冯继蓓、安关峰、苏河修、马保松、胡群芳、冯翠敏、张博、吕永鹏、陈嫣、林文卓、杨炯、张德跃、王淮、舒玉芬、刘明、熊怡思、孟庆龙、余家兴、王飞、王俊岭 术语

1 管道 用以输送液体、气(汽)体、细颗粒固体等介质或用以安装输水、输气(汽)、供热等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任意长度的封闭通道的统称.

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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