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22-11-24
附件: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节能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幅度

1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二)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条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减轻 情形

(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使用设备、材料获得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

(一)责令停止使用.

(二)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一)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

(二)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

违法使用设备、材料获得收入在50-100万的.

(一)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二)责令停止使用,并处7.5万元-1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使用设备、材料获得收入在100万以上的

(一)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20万元的罚款;

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不予处罚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限期治理完成 不予处罚. 一般情形 限期治理没有达到要求的 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一)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二)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三十九条

(一)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二)责令改正. 一般情形

(一)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

违法所得在50万-70万元的;

(二)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二)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从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违法所得在70万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二)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并处1万元罚款.

4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一)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二)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三十八条

(一)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情形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一)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形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数额在20-30万元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罚款.

5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约能源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二)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三)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第二十五条

(一)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8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 一般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罚款;

(二)处2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

处1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罚款;

(二)处3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

处3万元罚款.

6 对不配合节能监测监察行为的处罚

(一)被监察对象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四十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察对象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不予处罚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不予处罚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一)给予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7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按规定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能够改正的,可以不再处罚款;

一般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规模在6兆瓦以下或2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处25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规模在6兆瓦以上或20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处50万元罚款.

8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一)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二)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三)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四)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五)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六)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七)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九)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

(十)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十一)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十二)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十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十四)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一)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减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能够改正的,可以不再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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