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22-11-24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浑南罚〔2017〕47号 沈阳鑫新丰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210112000015384(1-1)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王宝石寨村280-6号 法定代表人:薛碧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沈阳鑫新丰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未取得环保审批,擅自新建3台生物质锅炉并投入生产的事实存在.

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新建锅炉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7]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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