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22-11-19
服务指南编号:26004.

1 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月 实施日期:2019年1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一) 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依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3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输出水生动物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包装能力等;

(2)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3)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结果. 2.输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2)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3)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3.输出粮谷类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材料;

(2)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4.输出其他动植物产品 (1)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3)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4)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5)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验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二)延续申请. 材料同注册登记.

(三)变更申请. 企业信息变更的,提交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更改证明性材料.

(四)注销申请. 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二)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三)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

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证件:无. 十

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 十

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

五、申请接收: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十

六、办理方式:由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贸易申请. 十

七、结果送达: 海关总署将注册决定以外函通知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 十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信息公开 栏查询 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

九、咨询途径: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

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

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附件:1. 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常见问题解答 问:应到哪里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答:国外官方检疫主管部门通过输出国驻华使馆与海关总署联系,直接报送或者其他规定的途径提交. 服务指南编号:26004.2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月 实施日期:2019年1月 发布机构:沈阳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二)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主要包括: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2.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

3.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4.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5.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包括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6.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7.出境粮食(包括稻谷、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油菜籽、薯类等)加工、仓储企业;

8.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9.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0.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2.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

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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