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11-19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4 ]第29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多美丽涂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681000126500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德能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八一七工厂内第16栋之一厂房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的生产设备都是国产的.

当事人于2010年1月委托中凯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网站地址为http://www.dumel.cn/上发布 我司并从国外引进世界先进的自动生产设备 、 从德国、新加坡等地引进一流的生产设备以及先进的技术 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每年支付1500元广告费用委托中凯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持续发布上述广告,至案发日止,广告费用合共花费7500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及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罚款壹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4年12月29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14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4 ]第298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多美丽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八一七工厂内第16栋之一厂房 注册号:440681000126500 法定代表人:李德能

电话:139* 2014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的佛山市顺德区多美丽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销售涂料的经营活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网站进行检查,网站地址为http://www.dumel.cn/.检查中发现该网站上发布了 我司并从国外引进世界先进的自动生产设备 、 从德国、新加坡等地引进一流的生产设备以及先进的技术 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网站的制作合同及续费单据.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的生产设备都是国产的.当事人于2010年1月委托中凯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网站地址为http://www.dumel.cn/上发布 我司并从国外引进世界先进的自动生产设备 、 从德国、新加坡等地引进一流的生产设备以及先进的技术 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每年支付1500元广告费用委托中凯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持续发布上述广告,至案发日止,广告费用合共花费7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

(四)调查笔录1份;

(五)照片证据表9份;

(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七)网站制作合同复印件及续费单据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虚假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本案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4]第299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域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68100041625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国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73号铺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4日开始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龙光水悦云天楼盘内的一处户外广告牌发布了一则关于楼盘销售的户外广告.当事人由于与客户沟通不当,客户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了当事人因此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了该户外广告,制作及发布该户外广告的费用为2016元,制作及发布该广告的成本为1700元,因此当事人制作及发布该户外广告获取违法所得316元.当事人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指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以限期七日补办登记手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期七日补办登记手续;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陆元;

三、罚款陆佰捌拾肆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1月23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9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4〕299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域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681000416252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73号铺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

室内装饰设计,平面设计,演出策划,文娱活动设计策划,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礼仪庆典活动策划、布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室内外装饰安装工程(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凭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吴国基

电话:138* 2014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龙光水悦云天楼盘内的一处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广告牌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楼盘销售的户外广告,现场有该广告的发布者佛山市顺德区域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基陪同我局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4日开始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龙光水悦云天楼盘内的一处户外广告牌中发布了一则关于楼盘销售的户外广告.当事人由于与客户沟通不当,客户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了当事人因此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了该户外广告,制作及发布该户外广告的费用为2016元,制作及发布该广告的成本为1700元,因此当事人制作及发布该户外广告获取违法所得316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照片提取单(1份)、广告主营业执照(1份). 当事人未经登记,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构成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指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的相关规定,决定限期当事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陆元.

二、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 ]第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梁国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顺德区大良中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一号之1东晖楼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一号之1东晖楼4号开设西关大少饮食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罚款贰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4年月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月日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4〕279号 当事人:梁国杰(西关大少负责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4412* 住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国杰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4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一号之1东晖楼4号的西关大少饮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二、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作业,面积约40平方米;

三、现场设有厨房1个、桌子有14张、凳子有50张、收银台1个、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有炉具1个、锅1个、锅铲1个;

四、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11月28日开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一号之1东晖楼4号开设西关大少饮食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今,共有经营额3000元.由于没有建立相关的台账,盈利情况无法计算,除去场地租赁费用、工人工资及购买材料等费用,该店开设到现在还未有盈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表(7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场地租赁合同(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所指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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