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2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7.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

8.细化对分包的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

9.增加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钱公陈新中 曹宏伟 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军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李炜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杨必应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梁国安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邱燕飞 李树学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李以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王启钧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常偃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何泾渭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建华 目录1总则(1)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3)

3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8)

4 附则(15) 附件A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17) 附件B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8) 附件C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9)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 (20) 附件E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 (24)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6)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1 总则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1.3 基本要求 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1.3.1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

(3)进口的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应当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本规则附件A. 1.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2)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告知书、施工说明、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 1.3.3 监督检验方法 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 (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进行现场监督时,监检员在现场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是否满足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进行实物检查时,监检员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部件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受检单位的自检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3.4 监督检验项目分类 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要求如下: (1)A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到达该项目点时,监检员及时进行该项目的监督检验,经监检员确认符合要求后,受检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监检员随后对该项施工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影响的监督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选择B类时,除要审查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外,还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3.5 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取证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

(2)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实施;

(3)在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前确定专人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

(5)制定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并且提交监检机构;

(6)对监检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且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

(7)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员的职责 (1)监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和监检员资格情况;

(2)监检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监检员监督检验前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相应监督检验方案并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监检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检验;

(5)监检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逐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进行监督检验;

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B);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注1-1),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并且抄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6)监检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7)监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D),交付受检单位;

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检证书》应当及时归档;

(8)监检机构和监检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 注1-1: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

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1.4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2.1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2.1.1 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1)审查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或者管道的级别相符合(A类);

(2)审查承压部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制造需要,必要时现场核对(C/B类);

(3)检查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其他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制造需要(B类);

(4)审查合格分包方、供方名单,检查分包方、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C类). 监检机构除了针对具体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以上项目监督检验外,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参照《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附件F(B类). 2.1.2 设计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通过设计文件鉴定;

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类). 注2-1: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如由取得动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可不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2.1.3 工艺文件 (1)审查工艺文件的制订,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类);

(2)审查锅炉产品质量检验计划,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3)审查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制造的需要(C类);

(4)检查工艺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B类). 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 (1)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并且满足设计要求(A类);

(2)抽样审查材料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并且符合《锅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资料,是否经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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