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1-15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 金湾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金府〔2018〕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驻区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珠海市金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四条 按照《珠海市金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区人民政府以下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起草《区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同步拟订下一年度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拟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年度报告清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参照本规定第

五、

六、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对拟报告事项的报告文本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经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各镇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区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ZJFGS-2018-03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 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金府办〔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 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和聚集,提升建筑业企业的营收和纳税能力,不断增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区域竞争力强的建筑业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金湾区,从事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交易平台、工程咨询等建筑业相关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产业扶持 企业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后开始计算,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其在区年度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年度,按其在区年度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7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

第四年,企业可依据金湾区现行的 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申请认定,并按照其奖励标准给予上一年度的扶持,资金按年拨付.(以上扶持资金包括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企业如在当年6月份之前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的,按第一个自然年计算;

6月份之后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的,则根据下一个自然年企业的财政贡献情况开始计算奖励额度. 第三条 办公场地 企业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后第四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或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企业;

营业额达到0.5亿元以上或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建材交易平台、工程咨询、城市规划等建筑相关行业企业,依企业申请,可根据企业在区年度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最高予以50%金额奖励,用于在金湾区内购置办公场地.此项奖励与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政策在同一个自然年度不能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具备施工和其他领域资质则按施工企业标准实施. 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总部用地 在营业额或产值统计在金湾区的前提下,营业额或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或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依企业申请,金湾区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获得用于总部建设的用地(获得用地后企业需与金湾区另行签订《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企业需承诺自获得用地开始十年内不得迁离金湾区. 第五条 资质晋升 对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的施工企业(含直接落户我区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对企业资质晋升为甲级、乙级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类企业(含直接落户我区的甲级、乙级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该类奖励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得迁离金湾区. 第六条 资质增项 对施工类企业资质增项成功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 资金用途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需明确用于本单位在金湾区内办公场地购置或租金补贴、建设、装修等,其中40%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 第八条 项目支持 支持在金湾区注册的央企及下属独立法人机构依法优先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九条 管理与罚则 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奖励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的,将取消扶持资金发放,并由区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已发放支持资金及利息,取消其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四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ZJFGS-2018-05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 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 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金府办〔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 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金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 四个走在全国前列 和推动珠海经济特区 二次创业 贡献力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一条 对获得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在两个及以上国家获得授权的,按照2个国家标准进行奖励.对成功提交PCT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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