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11-1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7879号 罪犯谢绍培,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 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阳东法少刑 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绍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 交付执行.因罪犯谢绍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 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7日.执行 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罪犯谢绍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绍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

2014年5月、11月、2015年5月获得表扬;

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 分子.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 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绍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绍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7880号 罪犯罗家平,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 自治区贺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佛城 法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家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 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0日 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 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番 禺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罪犯罗家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家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4年8月、2015年6月获得表扬.该罪犯未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 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家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家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7881号 罪犯邹健,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 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穗海 法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于2015年12月 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玲、劳谦,执行机关 广东省番禺监狱指派干警朱洪斌、严哲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罪犯邹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 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 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 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 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

2014年6月、12月、2015年6月获得表扬;

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 分子.该罪犯未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 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 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 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7882号 罪犯梁金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 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春法刑初字 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 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阳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其 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 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 2024年9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 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 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玲、劳谦,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 狱指派干警朱洪斌、严哲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罪犯梁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

2014年5月、11月、2015年5月获得表扬;

2015年3月、7月获得记功;

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罪犯已缴纳全部罚金.以上事实 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金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7883号 罪犯张业博,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 江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阳城 法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业博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9日作 出(2013)阳中法少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 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 玲、劳谦,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指派干警朱洪斌、严哲出庭履行 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罪犯张业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业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

2014年2月、8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

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 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业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业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7884号 罪犯何军,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 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佛刑一初 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军在服刑 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 个月;

2014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 2020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 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 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玲、劳谦,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 监狱指派干警朱洪斌、严哲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罪犯何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 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 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 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 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

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获得表扬;

2015年3月、7月获得记功;

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 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 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 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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