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11-15
融环评表〔2018〕107号 关于《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鸿泰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鸿泰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鸿泰沥青搅拌站项目选址在福清市城头镇凤屿村(福清市规划部门划定的沥青搅拌站临时用地红线内),项目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

二、本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实行分流制.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厂区内主机楼、料场

一、料场二等生产及配套设施应严格按《报告表》和规划部门意见进行布局建设,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搅拌系统外延300米.建设单位应将此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报告福清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政府,在此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烘干加热系统、搅拌系统等生产装置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从进料到搅拌工序均密闭,导热油炉废气经碱液喷淋塔脱硫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加热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要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管道连接处的密封性,杜绝沥青烟、粉尘等废气污染物事故性排放.严格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沥青罐、柴油罐灌区应配套防渗处理及围堰等设施建设.

4、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达标.

5、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第36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外运.

6、严格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关于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防范设施(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烘干系统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沥青烟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搅拌楼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3中燃油锅炉(轻柴油)特别排放限值;

粉尘、搅拌楼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SO2≤1.1229吨/年、氮氧化物≤1.3818吨/年.

四、本项目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出台涉及本项目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或对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进行调整,本项目按相关新政策执行.

4、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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