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11-17
武环规〔2018〕1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使指导标准 (试行) 说明: 1.市级、各区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参照本指导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指导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3.本指导标准对2017年9月30日之前新颁布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等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罚则,进行了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按照市环保局权力清单的顺序进行了编排. 4.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过罚相当、严格程序、重在纠正、综合考虑、量罚一致、罚教结合等基本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文件精神.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1年内累计实施环保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的;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特殊时期、群众投诉多的.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本标准处罚幅度中的 以上 和 以下 均包括本数. 8.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 序号 实施部门 职权编码 案由 处罚依据(章节名) 法条描述 情节分类 违法情节 情节描述 处罚 种类1 处罚 种类2 处罚幅度 备注

1 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轻微 建设项目尚未建成,且已停止建设的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一般 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严重 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拒不停止建设的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拒不停止建设且引发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

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2 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并申办备案手续 罚款 2万元以下 一般 项目已建成,尚未造成环境影响 罚款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严重 项目已建成并产生环境污染或引发群众投诉 罚款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 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登记表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轻微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一般污染的 罚款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罚款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列入报告表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轻微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一般污染的 罚款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罚款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列入报告书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轻微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罚款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罚款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 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同序号3

5 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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