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11-15
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一 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与 (以下简称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新塘镇,起点光华路,终点茅山大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增发改投【2017】249号. (4)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 2.2承包范围:(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为准).具体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3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综合单价和项目措施费包干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验收.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会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3、合同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为201 年月日,竣工日期为:要求在201 年月日前完成.施工总期: 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30日历天, (2)30日历天, (3)30日历天, 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按约定的竣工日期倒排计划,明确每日完成的工程量,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每日检查工程量完成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有1天未完成当日计划工程量的,承包人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连续5天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

连续10天以上未完成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4、质量标准 合格.

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协议书;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

(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11、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增城区.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 发包人:承包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合同专用条款 总则1.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

4、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适当的调整.

5、为保证新塘镇新甘湾规划一路东段(光华路至茅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承包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 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区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 1.3.1 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1.6 设计单位 1.6.1 设计单位代表: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 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另行通知;

职权:另行通知 . 1.8 工程师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1.14 工期 1.14.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23 小时或天 1.23.1 天: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 1.24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 1.25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 不包括本数. 1.26 工程款 :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工程进度造价在扣除相关费用(含劳保基金、预付款、保留金等)后的净额. 1.27 工程进度款 :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 1.28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条款第31 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29市政工程:代指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和工作内容. 1.30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 有限公司. 1.31供货人:指由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材料设备供应商.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

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6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发包人应将本项目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总监理工程师 5.2.1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 姓名: 职务(职称) 5.2.2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 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姓名: 另行通知 . 职务:职权: 5.7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合同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6.2 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项目经理 7.1 管理机构 7.1.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技术负责人 (3)专职安全员 姓名:职务:专职安全员 其余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详附件. 7.1.2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 (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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