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11-16
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物价局 澄经信发〔2015〕8号 关于公布《江阴市涉企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15年3月)》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经中心(经发局)、财政所(财政局)、物价站,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物价站,靖江园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扶持政策落实、规范涉企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55号)要求,为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收费行为,市经信委牵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编制了《江阴市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3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公布全市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6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截止2015年3月31日我市有关单位正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部分,《收费目录》中仅收录我市有关单位截止2015年3月31日正收取的72项政府定价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目录》中公布的23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按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截止2015年3月31日我市企业承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本《收费目录》公布后,全市各部门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政府定价部分),企业可以拒绝支付.今后,国家、省、市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时修订《收费目录》.

三、请各镇(街道)、园区做好《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宣传工作,全市各涉企收费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本《收费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阴市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3月) 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物价局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附件: 江阴市涉企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15年3月)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 劳动能力鉴定费 400-1500元/人.次 苏价费〔96〕156号,苏财综〔96〕48号,苏价费〔2013〕247号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收取

二、公安

2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70元/辆.次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苏价费〔2001〕359号,苏财综〔2001〕182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2013年10月1日由100元/辆降为70元/辆

三、国土资源

3 土地登记费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4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5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6 耕地开垦费 苏南地区为20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服〔2014〕49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的0.5-4%,分成比例:中央50%、省15%、市5.25%、县29.75%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94)48号令,苏财预(96)15号 国家公布项目

8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3-9元/平方米 苏政发〔2002〕146号,苏政办发〔2010〕132号,苏国土资发〔2011〕172号9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50元/项目 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字〔1992〕210号,苏财综〔92〕160号,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苏财综〔2015〕1号 暂停征收

10 采矿登记收费 200-500元/个 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字〔1992〕210号,苏财综〔92〕160号,苏政发〔89〕110号,苏财综〔2013〕1号,苏财综〔2015〕1号

四、建设

1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计〔2006〕135号,锡政工发〔2007〕5号,锡价工备字〔2007〕4号 安置房按计划5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交通运输

12 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4-80元/证、块、套、张 苏财综〔2008〕7号,苏价服函〔2008〕5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财综〔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3 航道赔(补)偿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苏价服〔2014〕159号 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14 船舶港务费 每月1.6元/吨.千瓦.立方米,排筏及水上浮具每立方米0.25元 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苏财综(1993)55号,苏价费联(1993)20号,苏交监(1993)4号,苏价服〔2004〕461号,苏财综〔2004〕153号,财预〔2009〕79号,苏财综〔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5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按计价费〔1998〕800号、苏财综〔1998〕24号等文件执行 价费字〔1992〕191号,计价费〔1997〕2500号,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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