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1-14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昌府办发〔2017〕25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08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全面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归集、公示和使用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精神,以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时失信、长期受限 的信用约束格局.

二、工作内容

(一)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提供.《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编制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交换标准.新版目录和标准出台之前,区政府有关部门采集、提供信息的内容要结合各部门自身行政权力清单,暂参照2016年版《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具体详见附件2)执行,数据格式暂按市工商局2015年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10类归集表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相关规定,根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共享属性,将归集表备注栏标注 社会公开 政务共享 或 授权使用 类,信息提供单位未标注信息类别的,一律按 社会公开 类处理.各部门提供信息时,要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并予以标注,其中,公示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有上位法依据;

低于5年的,应当有上位法或本部门已公开的政策依据;

缺乏依据的,或者信息提供单位未标注公示期限的,一律按5年执行.新版目录和标准出台后,再按照新版目录和标准收集和提供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

(二)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办法》第五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使用工作.目前,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在建设完善,部分单位已陆续接入.平台完善前,区级各部门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档及时报送到区工商分局,区工商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清洗、比对后及时上报市工商局,并录入公示系统.平台完善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再按照法定时限将信用信息传送到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区工商分局,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三)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共享.《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就公众和行政机关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作出了规定.公众通过基于互联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免费查询信息,各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信息查询及共享.查询原则上采取自行上网查询的方式,确需书面查询的,可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出具查询报告.(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四)信息异议的申请和处理.本着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原则,《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后的异议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为方便公众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申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将开设 异议申请 功能,受理公众实名提交的异议申请,并自动转发到信息提供单位联络员手机或邮箱;

信息提供单位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直接回复申请人;

确认或发现信息有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重新提供给区工商分局归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做好异议申请的受理、转交、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区工商分局,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办法》第五条确立了 政府领导、发改委统筹、工商局主抓、各部门参与 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定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提供、归集、公示、使用工作作为本部门的法定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并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工作及时有效推进.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经费保障,明确本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就行政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追责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将每季度对全区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办法》规定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信息提供单位不按规定提供信息的行为,包括不按目录提供信息、不按规定时限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符合数据交换标准、不标注信息类别和公示期限等,区工商分局要及时书面催促,对多次催促仍不整改的,由区工商分局提请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通报,或提请该信息提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因信息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依法追究信息提供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手机报、政务中心网站等宣传媒体和信息载体的作用,深入推进《办法》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市场主体知晓守信享激励,失信受惩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诚信建设不断深化.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在《办法》实施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区工商分局.区工商分局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指导工作,尽快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全区信息归集范围、权限、渠道、时限、格式等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叶圣光、6471364,区工商分局联系人:叶昌伟、46781108),荣昌企业信用qq群:604703848. 附件:1.荣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 3.企业信用信息10类归集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附件1 荣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区网信办、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科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景区管委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知识产权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国税局、区煤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区建设管委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2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 序号 责任单位 记录及归集事项 信息类别 信用主体类别 共享方式

1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自然人 社会公开

2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内项目变更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授权使用

3 市发展改革委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政务共享

4 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市及市级以上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借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政务共享

5 市发展改革委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非行政许可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政务共享

6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政务共享

7 市发展改革委 对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招投标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社会公开

8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重点物流园区、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社会公开

9 市发展改革委 特定区域内开展风资源测风的企业确认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社会公开

10 市发展改革委 水电开发权出让确认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社会公开

11 市发展改革委 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管水电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和组织项目总体验收确认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社会公开

12 市发展改革委 外资项目、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政务共享

13 市发展改革委 对被稽察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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