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11-13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东环审〔2015〕209号 关于东营地方铁路有限公司 新建铁路东营港疏港铁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营地方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建铁路东营港疏港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经我局建设项目联席会(2015年第27次专题会议)研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该项目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全线位于东营市境内,东营港疏港铁路拟在拟建的德(黄州)大(大家洼)线上的利津南站、黄(黄骅)大(大家洼)线上的利津站接轨,向北偏东方向行进至东营港,线路全长124.384km,总投资618349.46万元,项目包括三部分:利津站(黄大铁路既有站)至东营港站部分,线路长度97.566km;

利津西站(位于疏港线)至德龙烟铁路利津南站部分,线路长度17.346km;

东营港站至电厂站部分,线路长度9.472km.拟建项目为单线内燃机牵引货运铁路,利津站至东营港站部分、利津西站至德龙烟铁路利津南站部分按照国铁Ⅱ级、东营港站至电厂站部分按照国铁Ⅲ级标准建设,列车设计平均速度为80km/h.全线新设站场6个,分别为利津西站、陈庄镇站、河口站、东营港站、利津南站Ⅱ场、电厂站;

设特大桥8座,大桥14座,中桥15座,框构桥12座.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完善工程设计,从源头减轻项目建设对沿线保护目标的影响.铁路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至少保持1000m以上距离. 按照报告书要求,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项目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控制.严格控制在铁路中心线两侧100m内新建住宅区、学校、文教单位、医院、疗养院等各类对声环境敏感的项目.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做好施工期间的土石方平衡,取、弃土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划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占压土地量、挖填土石方量,减少对原有地表结构的扰动,并及时对取弃土场进行生态恢复.落实工程用地的绿化及生态补偿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等,占用耕地路段应将表层耕植土收集用于绿化或农业生产,对道路占压树木实行迁地保护,严禁随意砍伐. 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洒水车、挡风板、篷布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拌合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及其他无组织排放.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在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作业,并设置必要的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施工场地、物料堆场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并远离水体和居民区等敏感目标.桥梁施工应尽量选在枯水期.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和各类施工生产废水均应妥善收集处置,禁止施工物料和施工泥浆流入河中.施工废料、生活垃圾等应定点收集、及时清运,含油危废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三)新建车站均采用电采暖,不得设燃煤、燃油锅炉;

并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振动治理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等敏感点造成影响.优先选取噪声和振动值低的环保型车辆和轨道结构,综合运用搬迁、设置隔声窗及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在噪声敏感点处设置警示标志、安装路口信号灯,设置必要隔声设施,确保沿线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机车、轮轨的系统维护、保养,采用线路工程减振降噪技术,从源头控制铁路振动,确保振动值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相应标准要求. 运营期建设单位应对铁路沿线敏感点开展噪声和振动跟踪监测,并预留专项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跨河桥梁和两侧护栏进行加强设计,设防脱轨装置等;

桥头设警示牌、公共事故报警电话.在跨河桥梁配置导流系统,将事故径流用专用管道引至两侧设置的事故池中,禁止直接进入河流水体.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泄漏事故时应对事故池储水单独收集、妥善处置,防止突发事故对水体的污染.

(六)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监理工作.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与回访,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强施工期的环保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由市环保局河口分局、东营港经济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及利津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不定期抽查.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试运行期间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利津县环保局、河口分局、东营港分局.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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