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11-12
穗中法函〔2019〕3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5035号委员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公安局: 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期间,杨松才等市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加速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第5035号).

根据市政协的安排,贵局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我院为会办单位.收到该提案后,我院深入研究,认为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犯罪、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标准、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等建议,符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践,我们拟采取如下举措:

一、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 依法惩治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加大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等严重侵犯产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二、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认定标准 1.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来处理.对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不以犯罪来处理.对证据不足的,不以犯罪来处理. 2.准确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对于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3.严格认定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 4.审慎认定涉民营企业行贿犯罪.对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侦破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具有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行贿罪. 5.准确认定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6.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综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因素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7.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三、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对于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纠正范围的案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 特此函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5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委政法委,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市司法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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